成都女子派出所離奇墜亡 專家質疑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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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馮昌樂報導)今年2月25日成都鐵路局職工凌興富突然被領導接到某殯儀館,看到一具渾身是傷、經過整容的女性屍體竟然是結髮妻子余菊華!警方向其的解釋死因:涉嫌倒票被帶至火車站派出所,在警方詢問時藉口上廁所跳樓摔死。

據西部商報6月15日報導:關於余菊華之死,成路鐵路局公安處法制科的說法是:2007 年2月26日16時左右,余菊華去菜市場買菜經過火車站廣場附近時被便衣警察懷疑「倒火車票」,於是帶回派出所二樓盤查,查出余菊華倒賣了一張火車票,賺取差價190元,總價值300元。18時左右,余菊華要求上廁所,並藉此跑上五樓試圖從煙囪逃走,不慎墜落至派出所旁的招待所通道搭建的雨棚上。民警發現余菊華不見了,於是開始找,直至120急救車趕到,才知道余菊華墜樓身亡了.屍體當即被送到了鐵路醫院太平間存放,並對屍體進行了整容,原因是屍體損傷很嚴重,怕家屬看到後難受。墜樓事件發生後,局領導作出指示,派出所以人道主義的關懷方式補償死者家屬5萬元。

凌興富對警方的解釋滿腹疑慮,妻子忠厚老實,雖然沒有工作,作為家境殷實、富裕,根本無需妻子去倒票貼補家用。妻子平時要照顧全家人的吃穿住行、飲食起居,哪有時間、精力和條件去倒票?妻子真的是在倒票嗎?甚麼時候開始倒票的?難道真的由於倒票而畏罪自殺了嗎?家屬不相信公安機關辦案,懷疑余菊華是被公安刑訊逼供打死的,拋屍在二樓雨棚上。 面對愛妻的暴斃,凌興富自然要討個說法。

根據3 月3日派出所書面結論:余菊華逃脫時不慎墜落,高墜死亡。凌興富多次向成都鐵路局運輸檢察院提出予以立案偵察都被拒絕。3月30日,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病理解剖報告》:「死者遺體仰臥於雨棚頂……下頜骨兩條挫裂傷,深部下頜骨左下頜體粉碎性骨折……損傷符合高墜成傷機制。」

5月31日,家屬接到通知,必須把余菊華遺體火花,否則有關部門將強行火化!局領導明確表示,不再協商,5萬元人道主義補償不給了,希望家屬到成都鐵路局法院告派出所,法院判多少,派出所賠多少。

為討個說法,凌興富找到了某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黎靜,欲聘請他作為此案的代理人。

黎靜教授提出「你們自偵自辦有失公平,為甚麼未按規定通知成都警方來勘查現場、處理此事?」

關於余菊華高墜死亡一案,黎靜教授認為:

監視不力是直接導致余菊華脫離現場、造成死亡事故的發生的主要原因,警方應對余菊華的死亡負民事賠償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二條之規定,當時余菊華還是個公民,人民警察有保護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

關於余菊華企圖抱住煙囪往下逃跑這一說法,黎靜教授認為不可能,為甚麼?警方一直都強調說余菊華很配合調查,而且余菊華逃跑前警方沒有向她宣佈一定要拘留她,或是有其他恐嚇式的處罰結果。一個正常的鐵路職工家屬用得著跳樓逃跑嗎?並且明知如果是從辦公樓上的煙道往下跳逃跑,也還是在派出所的樓區內,選擇這樣一個根本不可能逃掉的方式逃跑,可能嗎?符合邏輯嗎?這其中顯然另有隱情。

「高墜死亡」這個結果不真實,程序不合法。成鐵公安處對余菊華的死亡現場勘查、勘驗,屬於自偵自辦的刑事案件,明顯缺乏公正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中第四款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35號令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成鐵公安處應該自行迴避,請求上級公安機關另行指定偵查機關進行現場勘查、勘驗,才具有公正性、科學性,才能真正查清死亡原因。到目前為止,余菊華的死亡原因很值得懷疑,可能另有隱情。

警方對死者屍體進行整容,說擔心家屬看見後害怕。他認為,這明顯是在說假話,整容是為了破壞屍體表面的現場,以達到檢查不出真正死亡原因,企圖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

對四川華西法醫學鑑定中心法醫病理解剖報告的看法,他認為,該份報告的結論根本沒有科學的鑑定,死者余菊華的死亡原因明顯缺乏科學性、完整性。鑑定機構只對屍體作了病理解剖鑑定,未對死亡現場的圖文勘查這一不可缺少的根本環節作出鑑定。而且警方提供的屍體事前作了技術上的整容處理,所以鑑定結果缺乏真實性、科學性。

他建議,對該案管轄的上級公安機關應高度重視,請求或指派其他地方警方進行偵辦。成都鐵路警方必須迴避,積極配合其他地方警方的偵查工作,絕不能護短,弄虛作假,隱瞞案情,要真正保護公民的生命權。重新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屍檢和現場勘查鑑定,查出余菊華死亡的真正原因。(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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