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派出所离奇坠亡 专家质疑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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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6日讯】(大纪元记者冯昌乐报导)今年2月25日成都铁路局职工凌兴富突然被领导接到某殡仪馆,看到一具浑身是伤、经过整容的女性尸体竟然是结发妻子余菊华!警方向其的解释死因:涉嫌倒票被带至火车站派出所,在警方询问时借口上厕所跳楼摔死。

据西部商报6月15日报导:关于余菊华之死,成路铁路局公安处法制科的说法是:2007 年2月26日16时左右,余菊华去菜市场买菜经过火车站广场附近时被便衣警察怀疑“倒火车票”,于是带回派出所二楼盘查,查出余菊华倒卖了一张火车票,赚取差价190元,总价值300元。18时左右,余菊华要求上厕所,并借此跑上五楼试图从烟囱逃走,不慎坠落至派出所旁的招待所通道搭建的雨棚上。民警发现余菊华不见了,于是开始找,直至120急救车赶到,才知道余菊华坠楼身亡了.尸体当即被送到了铁路医院太平间存放,并对尸体进行了整容,原因是尸体损伤很严重,怕家属看到后难受。坠楼事件发生后,局领导作出指示,派出所以人道主义的关怀方式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

凌兴富对警方的解释满腹疑虑,妻子忠厚老实,虽然没有工作,作为家境殷实、富裕,根本无需妻子去倒票贴补家用。妻子平时要照顾全家人的吃穿住行、饮食起居,哪有时间、精力和条件去倒票?妻子真的是在倒票吗?什么时候开始倒票的?难道真的由于倒票而畏罪自杀了吗?家属不相信公安机关办案,怀疑余菊华是被公安刑讯逼供打死的,抛尸在二楼雨棚上。 面对爱妻的暴毙,凌兴富自然要讨个说法。

根据3 月3日派出所书面结论:余菊华逃脱时不慎坠落,高坠死亡。凌兴富多次向成都铁路局运输检察院提出予以立案侦察都被拒绝。3月30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病理解剖报告》:“死者遗体仰卧于雨棚顶……下颌骨两条挫裂伤,深部下颌骨左下颌体粉碎性骨折……损伤符合高坠成伤机制。”

5月31日,家属接到通知,必须把余菊华遗体火花,否则有关部门将强行火化!局领导明确表示,不再协商,5万元人道主义补偿不给了,希望家属到成都铁路局法院告派出所,法院判多少,派出所赔多少。

为讨个说法,凌兴富找到了某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黎静,欲聘请他作为此案的代理人。

黎静教授提出“你们自侦自办有失公平,为什么未按规定通知成都警方来勘查现场、处理此事?”

关于余菊华高坠死亡一案,黎静教授认为:

监视不力是直接导致余菊华脱离现场、造成死亡事故的发生的主要原因,警方应对余菊华的死亡负民事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之规定,当时余菊华还是个公民,人民警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关于余菊华企图抱住烟囱往下逃跑这一说法,黎静教授认为不可能,为什么?警方一直都强调说余菊华很配合调查,而且余菊华逃跑前警方没有向她宣布一定要拘留她,或是有其他恐吓式的处罚结果。一个正常的铁路职工家属用得着跳楼逃跑吗?并且明知如果是从办公楼上的烟道往下跳逃跑,也还是在派出所的楼区内,选择这样一个根本不可能逃掉的方式逃跑,可能吗?符合逻辑吗?这其中显然另有隐情。

“高坠死亡”这个结果不真实,程序不合法。成铁公安处对余菊华的死亡现场勘查、勘验,属于自侦自办的刑事案件,明显缺乏公正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第四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5号令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成铁公安处应该自行回避,请求上级公安机关另行指定侦查机关进行现场勘查、勘验,才具有公正性、科学性,才能真正查清死亡原因。到目前为止,余菊华的死亡原因很值得怀疑,可能另有隐情。

警方对死者尸体进行整容,说担心家属看见后害怕。他认为,这明显是在说假话,整容是为了破坏尸体表面的现场,以达到检查不出真正死亡原因,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

对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解剖报告的看法,他认为,该份报告的结论根本没有科学的鉴定,死者余菊华的死亡原因明显缺乏科学性、完整性。鉴定机构只对尸体作了病理解剖鉴定,未对死亡现场的图文勘查这一不可缺少的根本环节作出鉴定。而且警方提供的尸体事前作了技术上的整容处理,所以鉴定结果缺乏真实性、科学性。

他建议,对该案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请求或指派其他地方警方进行侦办。成都铁路警方必须回避,积极配合其他地方警方的侦查工作,绝不能护短,弄虚作假,隐瞒案情,要真正保护公民的生命权。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和现场勘查鉴定,查出余菊华死亡的真正原因。(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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