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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修法初審 增訂反恐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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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昨天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完成初審,增訂反恐條款,將資助恐怖行動予以罪刑化,以符合國際反恐組織的要求。而重大經濟犯罪之認定標準,由犯罪所得在新台幣兩千萬元以上者,下修為五百萬元,擴大防制範圍。

落實艾格蒙聯盟要求 資恐罪刑化

台灣過去以「台灣金融情報中心」為名加入國際防制洗錢組織的「艾格蒙聯盟」,為我國目前參加十八個國際組織之一。

今年5月,艾格蒙聯盟告知各會員國若未將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將予以停權、除名等方式制裁,我國即為其中之一。

行政院於今年3月間提出「反恐行動法草案」,但遭藍營阻擋於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法務部及調查局於是將反恐條文納入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以符合國際標準並解決燃眉之急。

修正條文明訂,所謂資助恐怖行動,即資助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圖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從事殺人、重傷害、放火、引爆爆裂物、劫持公眾運輸工具、干擾電子能源資訊設施等行為。

重大經濟犯罪認定 下修至五百萬

對於重大經濟犯罪的認定,現行明訂犯罪所得在新台幣兩千萬元以上者,屬重大犯罪;台聯立委郭林勇主張下修至五百萬元,擴大防制範圍並發揮嚇阻效果,並將刑法的詐欺、重利罪也納入重大經濟犯罪,獲得立委支持。

為有效防制,修正草案明訂,金融機構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保留交易紀錄憑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關申報。

此外,旅客出入境時,現行規定以攜帶美金一萬元為限,修正草案增定通報程序,若外幣、旅行支票等有價證券達一定金額以上,應向海關通報後,由海關向行政院指定之機關通報。

為落實洗錢防制,修正草案也增定全國農業金庫、信託業納入本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至於銀樓或其他可能當作洗錢途徑者,也納入通報範圍。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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