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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審洗錢防制法 五百萬列重大經濟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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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四日電)台灣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除了配合台灣加入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增訂反恐條文外,也將現行獲利新台幣兩千萬列為重大經濟犯的門檻,下修為五百萬元。

這次修法法務部函請審議及國民黨籍立委吳敦義的併案版本。其中行政院版是因「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九十六年間來台評鑑,並參酌「打擊洗錢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所提四十九項建議修正條文。

調查局以台灣金融情報中心(MLPC,Taiwan)名義加入國際防制洗錢組織「艾格蒙聯盟」。五月初,聯盟函告二十個會員國未完成相關立法,將課以停權制裁,加上中國可能趁機更改台灣國籍名稱等,此次修法也增列有關資助恐怖行動罪刑化相關條文。

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將資助恐怖行動列重大犯罪,包括資助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信念意圖使公眾恐懼而從事殺人、重傷害、放火、投放或引爆爆裂物、擄人、劫持運輸車船航空器等。希望強化我國的國際間反恐合作。

委員會也通過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郭林勇(不分區)提案,將現行法將犯罪所得超過兩千萬才列為重大經濟犯,下修門檻為只要獲利五百萬元,就是重大經濟犯,希望達到嚇阻作用。此外,刑法上的詐欺、重利罪也改列重大經濟犯。

為了讓洗錢防制權責單位更為統一,修正案也通過,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申報。

在旅客出入境過程中,現行規定以攜帶一萬美金為限。修法後新增通報規定,外幣、旅行支票等有價證券達法務部會同中央銀行等規定一定金額以上,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後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關通報。

配合新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農業金融法制定等,增訂全國農業金庫、信託業等也屬本法所稱的金融機構。銀樓或其他可能被利用洗錢犯罪機構,也列入通報範圍。

為兼顧財產所有權合理尊重、洗錢犯罪特殊性等,修正條文規定,檢察官如認為相關帳戶、匯款監控有必繼續延長者,應於期限未滿前,檢附具體理由,聲請法院裁定於六個月內期限延長之,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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