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黑暗迫使殘疾老人走上漫漫上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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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1日訊】昨天,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拖鞋一條殘疾的腿,轉乘四班公交車,一瘸一瘸艱難地來到我家,向我訴說他這十年來受盡當地官、商、黑勾結,迫使他走向漫無止境的,艱難痛苦的上訪路……

他叫郁舜希,今年69歲,家住浙江省桐鄉市大麻鎮湘漾村,四歲時右腿膝蓋終生殘疾,家境貧寒又失去了勞力,只得以擺鞋攤為生,也因此無力娶妻生子,成了鰥獨老人。

1996年3月,同鎮黎明村人沉香根,在海寧市許村鎮七號橋,經營的「香根託運部」,由於辦不出營業執照,無法繼續營業下去,於是找郁舜希合夥,憑著郁舜希因身體殘疾,持有「殘疾證」的身份,工商行政管理局很快核發了營業執照,郁舜希立即向海寧市許村鎮的凌高清借款5000元人民幣入股,當時的「君子口頭協議」,雙方各投資5000元,共同經營,每月利潤收入除去職工工資和日常開銷,對半分成(紅)。

天有不測風雲,1997年6月10日傍晚,郁舜希下班回家在七號橋公路上發生車禍,頭部被撞傷,只得在家療傷,四個月未能上班,此時託運部越辦越紅火,僅1997年8月,郁、沉各分得紅利3981元;1997年9月,郁、沉又各分得紅利5600元。

此時這個合夥人沉香根起了歹毒之心,他錯誤認為一個鰥獨殘疾老人,視捏在他的手心裏的玩物,要他怎樣他就得乖乖就範,乘郁舜希養傷無法顧及託運部之際,於是單方面撕毀「君子口頭協議」,妄圖獨享這份豐碩成果。

他十分清楚,在今天這個見錢眼開的社會,只有拿出一小部份非法所得,擺平官、黑兩道,今後的收入就可獨吞,這是絕對合算,一本萬利的買賣,於是他一手賄賂當地政府官員;一手買通黑勢力,對這位既無靠山,又無縛雞之力的殘疾老人,軟硬兼施逼迫他退出合夥經營。

老人斷了生計,貧病交迫幾乎到了絕境。靠以後才給他的每月120低保艱難度日。他的處境得到鄉里正義之士的極大同情,一位退休法官為他仗義執言,義務為他起草法律文書,我看到他交給我的訴狀、初審、再審申請書,具有極高法律專業水準,毋庸置疑的雄辯,足足可以揭穿這個小人偷梁換柱的伎倆。

但是社會的腐敗,貪官當權,黑勢力當道,這批人沆瀣一氣,導演了一個,不讓受害的當事人(訴訟主體)參與的所謂「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1999桐經初字第232號),堂堂「人民法院」、堂堂的共產黨國家公務員,他們的立場完全徹底站到貪、黑一邊了,不!這些人本身就是貪官、黑惡勢力。

這個沉香根一方面賄賂法官穆福亭;買通原告律師張柏榮(屬洲泉律師事務所),中國律師隊伍中有張思之、莫少平、高智晟、多位李姓律師等等一大群,仗義直言為民請命的優秀律師的光輝業績,這是我們弱勢群體的福音,但毋庸諱言也出現象張柏榮那樣的敗類律師,他既收原告的錢又收被告的錢,最後出賣原告為被告狡辯;另一方面指使黑社會惡勢力打手戚利偉、鍾錦林、凌恆元,對原告都舜希和郁召權大打出手。

他們惡意串通,偽造證據,威脅強迫,濫用司法權力,使原告郁舜希孤立無援,走投無路。於是,郁舜希老人從此踏上了漫無止境的向中央領導尋求公道的上訪之路。

司法公正是弱勢群體的最後一道防線,當這個案件的律師已被收買,律師隊伍中出現了這種醜惡份子;法官收受賄賂,更是中國法律界司空見慣的事;黑勢力打手遍地皆是,剩下唯一的路,指望中央出現「青天大老爺」了。看郁舜希老人如何經歷這十年艱難曲折的上訪路的:其中赴京上訪十次;赴省上訪十多次;到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上訪二十二次,受盡風霜酷暑之苦,上海訪民華先生告訴我,他們同在北京上訪看到他這條殘腿走不多遠疼痛難熬,不得不坐下來憩息(他也是華先生介紹給我的,並由華先生提供他的照片)。

再看「青天大老爺們」如何對待這位殘疾老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現介紹來訪人郁舜希去你院,請認真接談,依法處理

2004年3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

承辦人08號NO:040001342

通知

郁舜希:

你因合夥糾紛一案,不服桐鄉市人民法院(1999)桐經初終字第232號民事調解,於2004年3月3日來我院上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分級處理申訴(申請再審)的原則,我院已將你的申訴(申請再審)材料轉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請與該院聯繫。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公章

2004年4月20日

國家信訪局

信復字[2005]3271號

郁舜希同志:

你2005年8月5日來信收悉。你所提出的信訪事項,屬人民法院的職權範圍。根據《信訪條律》

第十五條關信訪人對人民法院職權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向有關的人民法院提出的規定,請直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國家信訪局來信專用章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民來信來訪接待室介紹信

訪字第200508050160號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浙江省桐鄉市大麻鎮湘漾村郁舜希等1人來京上訪,已經我室接待。現介紹前往你處,請接談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民來信來訪接待室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民來訪接待室公章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貳拾日內有效,塗改作廢,複印作廢)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0508170006

郁舜希:

你寫給省人大常委會的信,我們於2005年8月17日轉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特此函復。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來信來訪專用章

2005年8月17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空白)浙空白申字第空白號

郁舜希:

你的來訪材料收悉。根據有關法律和最高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已將你的來訪材料轉至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你可直接與該院聯繫。

特此答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信訪專用章

2005年9月21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民來信來訪接待室介紹信

訪字第200511230068號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信訪部門:

浙江省桐鄉市大麻鎮湘漾村郁舜希等1人來京上訪,已經我室接待。現介紹前往你處,請接談並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人民來信來訪接待室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接待室公章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貳拾日內有效,塗改作廢,複印作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0512020028

郁舜希:

寫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信,我們已於2005年12月2日收到了。來信反映的信訪事項應由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信訪材料已轉去,請直接與他們聯繫。

浙江省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來信來訪專用章

2005年12月2日

浙江桐鄉市人民法院

關於原告郁舜希與被告沉香根合夥糾紛案的信訪答覆

(2006)桐法信字74號

郁舜希:

你於2006年11月9日向嘉興市市委上訪的信訪材料已收悉,今特覆信告知:

本院審理的(1999)桐經初字第232號你與沉香根合夥糾紛案,在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和實體處理是正確的,該調解協議未違反自願原則,本院審判人員的審判、調解的過程以及送達調解文書的程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協議內容也未違反法律規定,你所反映的問題並不存在。對於你不服本案處理要求再審的申請,已經我院、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複查,因證據不足已被駁回,請你正確對待,並息訴罷訪。

特此函復

桐鄉市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公章)

皮球踢來踢去,最終還是踢回到(原地)原樣,他們睜著眼睛說瞎話,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看來在今天這個社會已找不到公正,沒有公理可言,我在此不竟要問一聲胡錦濤老弟:你養了這一大群地痞、流氓,怎麼治理得好這個國家,共產黨建政初空喊的口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今天已是:「堅決徹底的與人民為敵」!再不實行政治體制改革,任憑他們橫行霸道下去,亡黨那是必然的。

郁舜希老人向我表白了他的決心,決不「息訴罷訪」,將繼續上訪哪怕直到死,定要討回公道。我除了同情支持他繼續抗爭,現將這批貪官污吏的醜行公諸於眾,向自由媒體求援,希望全世界的自由媒體向這位苦難、可憐的殘疾老人伸出援手,使這批貪官污吏的可恥劣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我在此向這批貪官污吏,出一個」解脫罪責「的點子:一手策劃、包辦(1999)桐經初字第232號,所謂」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那個貪腐法官穆福亭已在去年一命嗚呼,他的兒子在銀行也因貪污鎯鐺入獄,這個貪污犯即使活著也逃不脫法律的制裁,既然死了,死得活該,死得大快人心,這就是報應,將這筆帳推給穆福亭,來個順水推舟,藉機了結這樁案子,還郁舜希老人一個公道,企不皆大歡喜,你們的面子也很」光彩「,如果你們還一昧堅持錯誤,不打自招地說明你們是同流合污,再要挽回已來不及了,錯過這個村,再也沒這個店,當心追悔莫及!

范子良2007年7月14日

郁舜希聯繫電話:0573-88491415,

手機:13758384698,

桐鄉市法院副院長葉建明:0573-88116312,

桐鄉市法院副院長葉建明:0573-88117167

桐鄉市人大:0573-88103325,

桐鄉市信訪局長:0573-88105202,

桐鄉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許劍明:0573-88103304,

桐鄉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許劍明;0573-88182155,(宅電)

桐鄉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許劍明:13867342200,

嘉興市中級法院宋xx0573-82717102,

嘉興市中級法院宋xx0573-82717099

桐鄉市法院庭長張曉燕0573-8811678,

照片由華神清先生提供,前者為李茂林,後白髮者為郁舜希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郁舜希,男,69歲,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住桐鄉市大麻鎮湘漾村,右腿殘疾,鰥獨老人,無勞動力。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沉香根,男,62歲,漢族,浙江省桐鄉市人,住桐鄉市大麻鎮黎明村。

案由:合夥經營糾紛

請求事項:

1、依法判決撤銷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1999)桐經初字第232號民事調解書(因該調解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2、依法判決被申請人沉香根賠償申請人郁舜希合夥經營存續期間經濟(紅利)損失人民幣240萬元。

3、依法判決被申請人沉香根賠償申請人郁舜希經濟損失(訴訟費、交通費、旅館費、律師費、文印費、郵寄費等)人民幣12萬元。

二、三兩項合計沉香根賠償郁舜希人民幣252萬元。

4、依法判決被申請人沉香根擅自更換合夥人和變更營業執照無效。

5、依法判決被申請人沉香根的一切法律責任。

6、請判本案再審訴訟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沉香根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郁舜希與被申請人沉香根於1996年3月,經雙方協商,訂下口頭君子協議,各投資人民幣5000元,合計10000元,在浙江省海寧市許村七號橋辦了香根託運部,這是眾人周知的事實,合夥經營事實成立。沉香根早在2001年6月27書證中也已確認(詳見海寧市公安局詢問沉香根筆錄)。2002年7月8日,海寧市公安局在詢問託運部會計鍾錦林時,鍾也確認郁舜希與沉香根是合夥關係(詳見海寧市公安局詢問鍾錦林筆錄)。

1999年8月17日下午,由桐鄉市人民法院承辦法官穆福亭與郁的代理人徐連奎律師到七號橋的所謂調查,因為與鍾錦林他們三人沆瀣一氣,惡意串通,鍾錦林證明郁與沉香根不是合夥關係,所以法官穆福亭採納了鐘的假證,泡製了(1999)桐經初字第232號民事調解書,事前根本不通知郁到庭調解,事後竟威脅強迫郁舜希在調解書上簽字(注:鍾錦林、穆福亭、徐連奎都住在桐鄉市梧桐鎮楊家門,而徐連奎原是桐鄉市人民法院審判員),該案由於當地黑勢力戚利偉、鍾錦林、凌恆元的介入,」鳩佔鵲巢「,將郁舜希排擠在外,從中搗亂,受到海寧市公安機關的懲罰被拘留和罰款。

但被申請人沉香根明目張膽地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桐鄉市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也沒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來審理,在調解過程中一是未通知郁舜希到庭;二是事前就調解事項根本沒有向郁徵求意見;三是調解書製作打印後就強迫郁簽字,遭申請人拒絕,又遭沉香根、戚利偉、凌恆元等人的成逼,凌恆元還痛打了郁召權(講召權對申請人勸阻不力)承辦法官又強迫申請人簽字,該調解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應屬無效。遺憾的是主辦人至今不是有錯必糾,而是堅持有錯不糾,這是一錯再錯,錯上加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鑒於上述情況,申請人為討回公道,曾赴京上訪十次,赴杭州上訪近十次,到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大、市人民政府上訪二十次,但至今沒有得到解決。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再次提出再審申請,請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請予受理,予以再審,公正司法,給申請人一個說法,讓申請人討回一個公道。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了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損失。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地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敬請領導機關,多多關注這起案件,主持公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明文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八十八條又明文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為此,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在審理本案時,必須要排除一切干擾和阻力,對鍾錦林、戚利偉、凌恆元等黑勢力不可採信。

在此,我衷心感謝桐鄉市委、市人民政府領導的高度關注,專門對本案作了討論,並渴望早日幫我討回公道。謝謝!

此致

敬禮

再審申請人(原告):郁舜希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相關證據、材料

1、再審申請書一份;

2、調解書(複印件)一份;

3、詢問沉香根筆錄(複印件)一份;

4、詢問鍾錦林筆錄(複印件)一份。

文章來源:六四天網(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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