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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擬修法 禁律師外洩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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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針對馬陣營律師外洩特別費案證據資料給媒體案,法務部和司法院正研擬增修五項配套方案,希望透過修改法令及加重法官處理權責等兩種方式,禁止律師或當事人外洩卷證,違法律師最高可判處一年有期徒刑,還將送交懲戒,最重可將律師資格「除名」,配套方案也賦予法官權責,可將違法律師當庭解除委任資格。

法務部和司法院正在研擬增修的配套方案,共分成:法官、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及刑法等五項法令。

據指出,相關配套方案,以法務部為主要修法機關,分成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大方向;行政責任方面,修法目的是要將違法律師,送交高等法院的「律師懲戒委員會」進行懲戒,最重可將律師資格「除名」處分。

行政責任的修法措施,第一是先從提高法院法官的訴訟指揮權做起,法務部將與司法院研商,把現行只有五項條文、又失之抽象的「法官倫理規範(也就是『法官守則』 )」具體化。

司法院指出,現行「法官倫理規範」不敷使用,因此將參考美國聯邦法官行為準則等各國相關法令,並邀請法務部、學者和律師研商新版條文。

對此,法務部擬提議在「法官倫理規範」中,加入禁止「辦理案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任令當事人將訴訟資料做訴訟目的外使用」的條文,律師或當事人如違反上述規定,法官有權將律師交付懲戒,或解除律師的委任資格。

法務部也將修正「律師法」,將律師把「訴訟資料做訴訟目的外使用」,也列入應交付懲戒的事由;法務部同時也考慮,將「律師倫理規範」一併修正,讓法官、檢察官未來有明確法令,可交付懲處不適任律師。

在刑責方面,法務部將提議司法院修改「刑事訴訟法」有關律師閱卷的條文,賦予律師和當事人「自行保管卷證義務」,還增加律師和當事人的「開示證據目的外使用禁止的義務」,法務部也會在「刑法」條文中,增修處罰的刑責規定,條文內容將參考德國和日本的立法,違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檢察官指出,律師向媒體外洩資料或召開記者會,做為訴訟外抗爭的資料,似欲引起輿論壓力,藉以迫使偵審人員手軟而有所顧忌,可能影響司法機關辦案,確實應修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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