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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緊急就醫費用未獲健保給付 可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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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七日電)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國外緊急就醫的醫療費用,經健保局核定未獲給付部分,檢附健保局出具相關證明暨加蓋健保局印章的原醫藥費收據影本,即可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 1項第2款第2目之 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認定納稅義務人國外就醫支付的醫藥及生育費也適用這項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持收據正本向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給付,如有部分因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給付,健保局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納稅義務人只須提出健保局開立的核定通知書差額部分的證明暨加蓋健保局印章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報扣除,稽徵機關即應依法核認此筆醫藥及生育費的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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