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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販售瘦肉精 將重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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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洪素卿/台北報導〕瘦肉精在國內列為禁藥,依規定不得檢出,農委會防檢局動物防疫組組長黃國青指出,養豬戶被檢出違法使用,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可處六千到三萬元罰款。

農委會正清查瘦肉精的來源,如果養豬戶不願意供出來源,除了行政罰鍰,還會移送司法單位偵辦。供應瘦肉精的業者,將會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衛生署也同時要求各縣市衛生局於肉品衛生管理上,除例行稽查抽驗外,並應教育食品業者,務必將原料中之藥物殘留檢驗列為重要驗收項目,確保原料肉之品質符合衛生標準,並保護消費者之健康。

防檢局也推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修法,加重罰責,違法使用從六千到三萬元罰款增加至三萬到十五萬元;製造與輸入則從三年徒刑延長為七年,併科罰金九十萬元;販賣刑期也從兩年加長到三年,併科九十萬元罰金,目前已送立法院審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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