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中信金弊案 北院傳喚證人 瞭解結構債買賣

人氣: 6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8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七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信金控前財務長張明田等人涉違證交法案,今天傳喚證人擔任中信銀資金管理處協理周朝鼎出庭。負責總行資金調度與債券交易的周朝鼎,在面對張明田辯護律師詰問時,詳細說明中信金香港分行賣給「紅火」公司結構債的交易流程。

今天庭訊重點在於透過周朝鼎證述,瞭解結構債交易、資金調度流程。檢調偵辦期間遭羈押,總計以新台幣三千兩百萬元重金交保的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三名被告都出庭。

周朝鼎表示,結構債買賣流程,必需由中信銀分行與交易對手的「前檯」,就買賣文件內容達成一致性協議後,再各別通知各自的「後檯」,直到雙方「後檯」再做確認無誤後,才會進行交割。

根據周朝鼎的說法,他是資金母行的聯絡窗口,包括任何一個分行的交易細節,他都必需再做確認;但他並不瞭解結構債內容,也不負責實際法律文件簽約、交易工作,只管錢入帳,以及被告知錢要匯入那一個戶頭。

周朝鼎指出,2006年中信金香港分行與「紅火」(Red Fire Developments Limited)公司進行結構債交易之後,他在一月二十七日透過E-mail與香港分行的Joyce陳(女)聯繫,內容主要是就「錢」、「券」兩部分是否相符,以利後續交割。

他除了與Joyce陳聯絡,另外由於債券的交易日與付款日期不一樣,因此他才會在2006年二月二日以電郵與總行金融投資處負責結構債經辦業務,現已離職的Peter郭再做業務上確認。至於實際債券交付,是由香港分行負責;另外這筆結構債雖為中信金所有,但為了在交易後可以移轉提前出售,才會交割通知發行債券的巴克萊公司。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