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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客遭註冊 立委批智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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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曾慧雯/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昨天表示,「台客」一詞應屬文化公共財,但智慧財產局卻讓「台客」被註冊為商標,導致未來使用「台客」兩個字可能被告侵權。

不過,智慧財產局組長洪淑敏強調,註冊台客文字為商標的中子創新公司,目的只是避免消費者混淆,只要使用者能證明用台客一詞為合理使用,並未提供商品或服務,原則上都可被接受。

至於該商標是否會被撤銷,智慧財產局則說要等蒐集完資料、查明「台客」商標在註冊當時是否已經成為文化象徵後才能決定。

林淑芬昨偕學界與文化界人士召開「我是『台客』,我被告了」記者會,林淑芬說,原定於花蓮舉行的「台客搖滾音樂會」,遭中子創新公司指控侵犯商標權,被迫改名「東岸搖滾之夜」,「台客」是文化公共財,怎麼可以註冊成商標?

林淑芬並當面質問智慧財產局「為了將台客精神呈現,被告了你覺得這樣合理嗎?你核准他的商品有一百多項,核准的有道理嗎?」

洪淑敏回說「我沒有說不能用台客兩個字,商標法第三十條有合理善意使用,如果只是用來描述一個活動,這是OK的」。

但在場的藝文界人士並不滿意官方說法,濁水溪公社樂團主唱柯仁堅說,早在一九八八年他們即以「台客的復仇」為名出版專輯,中子公司哪裡具有商標指示來源意義?

智慧財產局表示,中子公司在2005年申請商標註冊,包括「台客」兩字、台客搖滾嘉年華,以及附有圖形的「台客搖滾」字樣三種型態。

根據智慧財產局的資料顯示,中子註冊「台客」一詞為商標權,運用於電腦軟硬體、撲克牌、啤酒汽水、書籍、廣告宣傳、電台播送、音樂會的籌辦演出、電腦動畫設計、領帶、帽子、襪子、飲料便當等十數個項目上;而「台客」兩字並未限定某種字體或顏色,也就是說,只要有人將「台客」兩字用於商品並販售,就可能觸犯商標權法,因此也引起爭議。

智財局將研議是否撤商標權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王美花表示,智慧財產局審理此案時曾搜尋資料,發現「台客」並非商品的說明性或描述性文字,且兩年前「台客」一詞還不普遍,才同意其申請;不過,既然現在出現異議,智慧財產局將持續蒐集資料,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撤銷商標權。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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