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關於媒體誹謗的訴訟和判例

人氣 62

【大紀元9月29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7年9月28日華盛頓報導)在美國,人民可以暢所欲言,自由發表對政府官員,甚至對總統的批評意見,而不用擔心會因此遭到迫害或壓制。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保證人民有言論和出版自由。法庭的判決一方面強調人民的憲法權利不容侵犯,另一方面也指出任何憲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比如惡意的並且與事實不符的誹謗性言論就不受憲法的保護。下面我要為您介紹幾起政府官員和媒體,以及公眾人物和媒體之間的誹謗訴訟。

*誹謗的法律定義*

在介紹有關案子之前,我們先請原美國司法部副助理部長布魯斯.菲恩(Bruce Fein)解釋誹謗的含義。他說:

「誹謗一般是指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發表的言論,使他人在社區中喪失了尊嚴和名譽。在許多國家,發表的言論即使是真實的,如果被證明導致他人名譽掃地,就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美國的情況則不同,如果你無法證明某一詆譭性或誹謗性言論是錯誤的,就得不到任何賠償。」

*第一起媒體誹謗案*

我們要介紹的第一起案子發生在18世紀30年代,它可以說是美國歷史上第一起媒體誹謗案。當時,美國仍處於英國的殖民統治之下,新上任的紐約州英國總督維廉姆.科斯比在行政上實行了一些重大改變,引起各階層人們的強烈抗議。

1734年,紐約印刷商約翰.彼得.曾格在《紐約週刊》上刊登了批評科斯比的文章,指責他不誠實而且壓制人民。於是,當局以「煽動誹謗罪」將曾格逮捕。

*紐約印刷商曾格勝訴*

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挺身而出為曾格辯護。在法庭辯論中,檢控方律師提出,曾格出版誹謗性文章證據確鑿,足以給他定罪。漢密爾頓律師承認,曾格的確發表了這些文章,但是要求法庭允許陪審團瞭解事實真相。他的論據主要圍繞普通法中的一項原則,那就是,真理是檢驗誹謗最好的辦法。他指出,人們永遠不應該因講真話而受到誹謗罪指控和懲罰。

陪審員們也贊同他的論點,他們根據自己的經驗,認為《紐約週刊》發表的言論是屬實的,曾格最後被判無罪。這項判決被看作是美國出版自由的開端。

原美國司法部副助理部長菲恩說:「這起案子之後制定的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以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相關解釋就是從這一先例而來的。過去幾十年來,法庭的判決堅決維護公眾和媒體批評政府和社會知名人士的權利,他們不用擔心會因此支付損害賠償或受到報復。」

到了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誹謗法開始更注重發表言論者的意圖,也就是說,即使某人發表的言論有一些錯誤,但是如果自認為受到誹謗的人無法證明發表言論的人是在有意惡毒中傷,那麼,他就得不到想要的賠償。

*《紐約時報》起訴沙利文案*

1960年,《紐約時報》刊登了一則民權運動的籌款廣告,廣告指責南方官員使用暴力和非法手段阻止民權運動,並聲稱黑人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在阿拉巴馬州因被指控作偽證而被蒙哥馬利市警方逮捕,是因為有人要破壞他消除種族隔離和爭取黑人投票權的努力。

當時阿拉巴馬州首府蒙哥馬利市專員沙利文向《紐約時報》以及支持刊登這一廣告的四名黑人牧師提出了誹謗訴訟。沙利文認為這個廣告是含沙射影誹謗他。他說,對蒙哥馬利市警察的指控抵毀了他個人的聲譽。阿拉巴馬州當時的法律不要求沙利文證明他因此受到了名譽傷害,再加上辯護方無法證明這個廣告的真實性,因此陪審團判予沙利文5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之後,《紐約時報》提出上訴。

*聯邦作出有利於媒體的裁決*

1964年3月9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致裁決說,第一條修正案保護公民對政府官員行為發表的所有言論,其中包括錯誤的言論,除非人們是在明知錯誤,或不顧事實真相的情況下惡意誹謗他人。

裁決指出,允許民主社會自由辯論,比可能惹怒,甚至損害政府官員聲望的事實錯誤要重要得多。裁決還說,政府官員要贏得誹謗訴訟,必須證明有關言論的動機是惡意的。沙利文因此敗訴,當然也就沒有拿到那50萬美元的賠償金。

*判決改變了以往的誹謗法*

原阿拉巴馬州助理司法部長羅蘭德.納赫曼(Roland Nachman)當年代表沙利文在聯邦最高法院辯護。他說,法庭的判決改變了以往的誹謗法。他說:

「在這之前的法律是,發表不屬實內容的出版物,就有可能導致誹謗訴訟。例如,如果一家報紙發表有關政府官員或其他人的不正確言論,它就要在誹謗案中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有可能因此支付損害賠償。但是,在《紐約時報》起訴沙利文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放棄了這一原則。判決說,索取誹謗損害賠償的唯一根據是某人是在明知發表的言論有錯誤,或完全無視言論的真偽的情況下進行誹謗的。」

*判決維護了公民的言論自由*

原美國司法部副助理部長菲恩強調,沙利文一案的原則只適用於對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的誹謗訴訟,而不適用於私人之間的誹謗訴訟。例如,如果某人因鄰居罵了粗話起訴他,他是不受沙利文一案中給予的那種特殊保護的,因為法庭認為,鄰里之間的爭吵對公眾生活和民主不是那麼重要。

菲恩說:「這起案子的重要性在於它使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幾乎不可能因為媒體或公眾尖銳地批評他而對他們進行報復。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根本就不存在甚麼對政府的煽動性誹謗,比如人們可以罵布什政府可恥,也可以罵它是戰爭販子,但是政府卻不能因此起訴你。人們可以自由地發表任何觀點,永遠不會基於這一點而受到起訴。因此,在言論和出版自由方面,美國比其它國家要更加寬鬆,這一點在世界上是得到普遍承認的,這也就是為甚麼相對來說美國政府更壯大、穩固而很少有腐敗的原因之一。」

*「公」「私」分明*

到了20世紀70年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另外一起案子中,進一步把私人提出的誹謗訴訟以及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提出的誹謗訴訟區別開。

*格爾茨起訴韋爾奇公司案*

這個案子的起因是,1974年,芝加哥一名警官被判定犯有殺人罪,受害者家屬聘請格爾茨律師代表他們向這名警官提起民事訴訟。韋爾奇公司的一個雜誌撰文指責格爾茨是列寧主義份子和共產黨的急先鋒,因為他代表的當事人起訴了執法官員。這份雜誌還指稱,對這名警官的審判是共產黨為詆譭當地執法官員策劃的一起陰謀。格爾茨律師因此到法庭上控告了韋爾奇公司。

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說,格爾茨既不是政府官員,也不是公眾人物,因此作為個人提出的誹謗訴訟,格爾茨不像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那樣有嚴格的舉證責任。格爾茨對韋爾奇公司提出的誹謗訴訟因此成立。

*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的意義*

設在芝加哥的美國第一修正案律師協會的首席法律顧問韋恩.詹彼得羅(Wayne Giampietro)曾經代表格爾茨在聯邦最高法院辯護。他說,在誹謗訴訟上,普通公民比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享受更多的保護。

詹彼得羅律師說:「像你我這樣的非公眾人物提出誹謗訴訟要比政府官員容易一些,因為政府官員不僅要證明對他(她)的誹謗是不屬實的,而且要證明被告是在本來就知道所說的不屬實,以及無視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進行誹謗的。但是,普通的個人則不必證明後一點。」

*觀點性言論受憲法保護*

美國法庭判決說,各種發表的觀點一般都免於誹謗指控,例如,如果一位作家發表的純粹是觀點性言論,而不涉及事實本身,在這種情況下若判他誹謗罪幾乎是不可能的。聯邦最高法院根據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判決允許人們自由地表達自己的觀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審理的另一起案子哈斯特勒雜誌和拉裡.弗林特起訴傑裡.福爾韋爾就能說明這個問題。

*宗教領袖起訴雜誌業主*

福爾韋爾是一位宗教領袖,弗林特是哈斯特勒雜誌的業主。他的雜誌刊登了模仿意大利酒廣告的一幅漫畫,漫畫諷刺福爾弗爾是一位偽君子,總是在自己酩酊大醉時宣教。漫畫末了註明「廣告模仿,不可當真」。之後,福爾弗爾起訴了哈斯特勒雜誌和弗林特。福爾弗爾指控弗林特侵犯了他的隱私權,同時故意給他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1984年,聯邦法院維吉尼亞西區法院駁回了對弗林特侵犯隱私權的指控, 因為福爾弗爾是一位公眾人物,而且也沒有同意他提出的誹謗指控。但是,法庭判定,哈斯特勒雜誌給福爾弗爾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福爾弗爾因此得到20萬美元的精神賠償,弗林特再次提出上訴。

*聯邦最高法院維護業主的權利*

1988年,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又撤銷了下級法院做出的哈斯特勒雜誌給福爾弗爾造成精神痛苦的判決,福爾弗爾所獲賠償因此撤回。法庭指出,憲法第一條和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決定了公眾人物不能因精神上受到的痛苦而得到損害賠償。

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指出,這是個諷刺性廣告,讓陪審員懲罰這樣的廣告,就等於是讓他們根據個人的喜好來做出判決。

*觀點性言論與事實性言論有別*

原美國司法部副助理部長菲恩認為,法庭對觀點性言論和事實性言論是有分別的。他說:

「如果有人說『總統先生,我認為你不稱職』,這種觀點是絕對受到保護的,人們不會因為發表了和政府官員不同的觀點而受到起訴,只有當某人發表了例如『你偷了一筆錢』或『你犯了某種罪行』這樣具體的指控時,而且是在明知故犯的情況下這麼做的,才可能受到誹謗起訴。」

哈斯特勒雜誌和弗林特起訴福爾弗爾案的判決被看作是出版自由的又一大勝利,它再次確認了誹謗案中確立的一個原則,那就是,公眾人物必須證明誹謗者不是出於疏忽,而是心存惡意。

*媒體因報導不實被起訴*

支持福爾維爾的人則認為,這一裁決為像弗林特這樣的人發表骯髒的和攻擊性言論開了綠燈。讓他們欣慰的是,還是有些媒體因報導不實而敗訴的情況。

1990年12月,賓夕法尼亞州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贏得六百萬美元的賠償,因為《費城問詢報》1983年發表了一系列誹謗他是權利販子的文章。1991年4月,德克薩斯州一名前檢察官因一家電視台錯誤地指稱他接受賄賂而贏得5千8百萬美元的賠償。另外,1991年5月,芝加哥一位商人因《華爾街日報》指控他和外國官員的賄賂有牽連而成功地告倒《華爾街日報》。

所有這些案子中,提出誹謗訴訟者都成功地證明自己受到了誹謗。如果是政府官員或公眾人物,還要證明記者發表的言論不僅是錯誤的,而且也是無視事實真相的惡意誹謗。

*法庭傾向於維護言論自由*

儘管如此,許多專家指出,過去25年中,法庭在誹謗訴訟中一般都傾向於媒體。有些人指責媒體過於依賴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言論自由條款,而使一些人成為媒體不公正報導的受害者。但是,媒體業人士抱怨說,對有可能受到起訴的擔心使許多新聞機構不願發表有爭議的報導。

原美國司法部副助理部長菲恩指出,在大多數情況下,媒體誹謗案在到達陪審團那裏時,陪審團一般做出對原告有利的判決,但是,案子上訴到上訴法庭時,法官往往推翻原判。

菲恩解釋說:「首先,陪審團大多會同情原告,而不是大的新聞機構,因為陪審員不像法官那樣對第一條修正案在促進政府透明度的必要性方面那麼敏感。其次,還有很多人即使提出誹謗訴訟的理由很充份也不願意起訴,原因是一旦起訴,人們就會注意到媒體講他的壞話,從而對自己造成更大的創傷,而且受害人永遠不可能因誹謗受到的精神創傷而得到百分之百的賠償,因為如果你受到錯誤的指控,無論你是否打贏官司,人們都會相信對你的指控是真的。」

原美國司法部副助理部長菲恩和其他律師一起起草了一套誹謗法。他說,最終的目的是確保記者能夠更加準確地進行報導,使公眾對一些重要的公眾事件能有比較好的瞭解。但是他強調要在決定出版內容方面給媒體更大的自由。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緬甸急封通訊線路 媒體延長播音時間
網際網路顛覆傳統媒體  廣告費大幅成長
是否併台企銀 兆豐金盼財政部明確指示
政大研究生巫冠昇失蹤三月 終在嘉義尋獲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