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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懷孕孩子非丈夫親生 南韓法院判妻付賠償

2008-01-19 10:19 中港台時間|01-18 21: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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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姜遠珍首爾十九日專電)南韓京畿道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宣判,婚前懷孕的妻子於婚後生下的孩子,倘若不是與丈夫生的,妻子得支付丈夫損失賠償費用。

南韓「聯合新聞通訊社」指出,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於十八日指稱,A某與B某透過婚姻中介公司相識、並於二零零三年結婚,而後妻子B某於同年八月生下一名男嬰。

兩人後因夫妻關係不和而於二零零五年離婚,A某在離婚後給予前妻B某賠償金和贍養費等。

後來,A某透過基因鑑定得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而將B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一億韓元(約十萬美元)。但B某主張,到結婚前兩週也沒有出現懷孕症狀,因此並未懷疑,婚後也並不知道孩子並非丈夫親生。

對此,京畿道議政府地方法院高陽分院在公審中表示,每個人的排卵期都存在差異,並且排卵期有可能隨時間的不同而發生變化。綜合這些因素,認為B某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知道孩子的父親是誰。因而宣判B某有過失應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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