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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怀孕孩子非丈夫亲生 南韩法院判妻付赔偿

2008-01-19 10:19 中港台时间|01-18 21:25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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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姜远珍首尔十九日专电)南韩京畿道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分院宣判,婚前怀孕的妻子于婚后生下的孩子,倘若不是与丈夫生的,妻子得支付丈夫损失赔偿费用。

南韩“联合新闻通讯社”指出,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分院于十八日指称,A某与B某透过婚姻中介公司相识、并于二零零三年结婚,而后妻子B某于同年八月生下一名男婴。

两人后因夫妻关系不和而于二零零五年离婚,A某在离婚后给予前妻B某赔偿金和赡养费等。

后来,A某透过基因鉴定得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而将B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一亿韩元(约十万美元)。但B某主张,到结婚前两周也没有出现怀孕症状,因此并未怀疑,婚后也并不知道孩子并非丈夫亲生。

对此,京畿道议政府地方法院高阳分院在公审中表示,每个人的排卵期都存在差异,并且排卵期有可能随时间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综合这些因素,认为B某只要稍加注意,就能知道孩子的父亲是谁。因而宣判B某有过失应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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