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9日訊】(明報新聞網2008年1月9日報導)政府建議修訂《肺塵埃沉覑病(補償)條例》,將惡性間皮瘤納入條例下成為可獲補償的疾病。
根據修訂建議,惡性間皮瘤患者申請補償的資格及褔利將與條例下適用於肺塵埃沉覑病患者相同。
根據將於星期五(一月十一日)在憲報刊登的《2008年肺塵埃沉覑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惡性間皮瘤患者在適用的情況下,可獲的補償項目包括喪失工作能力補償、判傷日期前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補償、經常照顧方面的補償、醫治費用、醫療裝置費用、死亡補償、親屬喪亡之痛的補償及殯殮費用等。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惡性間皮瘤是一種罕見的癌症腫瘤。該疾病的形成與因職業而暴露於石棉有很大的關係。《肺塵病條例》向因患上肺塵病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的人士或因該病致死的人士的家庭成員提供補償。在該條例下,肺塵病是指由於暴露於石棉塵或硅石塵而導致肺部纖維化的疾病。雖然惡性間皮瘤亦是由於吸入石棉塵所引致,但是除非患者同時有肺部纖維化,否則不能因該病而在《肺塵病條例》下獲得補償。
有關的條例草案將於一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