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發行晶片護照 駐日代表處說明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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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芳明東京27日專電)中華民國外交部已發佈將於12月29日起正式發行晶片護照,所有駐外館處也將同步實施,駐日代表處官員今天說明相關作業,提醒旅日僑民在申請護照作業方式作適度調整。

代表處官員指出,為統一流通護照版本,提升護照在國際的公信力,晶片護照除在國內發行外,所有駐外館處也將同步實施,駐日代表處已擬定六項相關作業方式,提醒旅日僑胞在申請護照時注意。

一,自明年元月起,護照申請均須透過電腦傳輸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代繕後寄回發件,受理申請至發件時間共約需7日至14日。

二,僑民若急於返台不及等候晶片護照製發時,原則上將改發入國證明書供用,惟對於急需前往其他國家或須轉機者,將核發1年效期的現行MRP護照,酌收規費10美元,事後申請人仍應依一般規定申請晶片護照使用。

三,遺失護照申請補發,得依個人意願核發晶片護照或現行MRP護照,效期以3年為限,規費相同。

四,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未來晶片護照規費將作調整(國外申請者由36美元調高為50美元),惟自正式發行1年內為宣導期,維持現行規費不作調整。

五,海外役男護照效期屆滿,不符得予換照之規定者,依現行規定得核發入國證明書或六個月效期護照,以供持憑返國;如為六個月效期護照,得選擇晶片護照或就地製發MRP,規費均為36美元。

六,由於晶片護照資料頁所載內容須與晶片內儲之資料一致,故發照後申請人僅能申請「僑居身分加簽」及「第二外文別名修正」,其餘事項均需以「換照」方式處理;持現行MRP護照者,仍維持現行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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