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經濟法律】中信泰富可被財政司調查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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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訊】10多天前中信泰富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鬧出極大新聞,公司原投資多份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Accumulator),包括澳元和歐羅等貨幣的對務對沖,但由於澳元匯價急挫,引致虧155億港元,公司的市值急速下跌了七成,使得曾經是50元一股的股價跌到不值5元,公司市值跌到不值100億港元。

本欄並非財經分析,無法討論這類投資及風險管理事宜的政策是否無誤,但從法律上而言,有值得討論的地方,特別是董事的責任問題(Director』s Duty)。對於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而言,也許應說是,對任何有限公而言,所有股東的利益皆是一樣的,亦是必須受到照顧的,特別是對上市公司的小股東而言,根本無法參與公司經營,就連公司的資訊也是出現事故後,很遲才能公開,所以小股東根本無法作出保護自己的行動,他們只能依賴法律提供的保護。

政黨民主黨成功的聯絡了約100名中信泰富的股民及債券持有人,計劃召開股東大會,追究中信管理層有否疏忽及違反受信賴責任(Breach of Trust),導致股東利益受損。

筆者沒有再留意事情的發展如何,但可介紹這是「公司法」中的一項權益,這是說5%的股東或100名股東聯合要求,公司就要召開股東大會,讓小股東有權對公司管理層的決策有所質疑,甚至經由75%的股權罷免公司的董事。由於中信的控股權在北京的中信母公司,這些情況相信不會出現,但開大會質詢要求交代是可能的。

另一行動,是小股東可聯名要求財政司司長據「公司條例」所賦予之權力,成立委員會,全面調查中信泰富是否有違反法律法規的運作情況。

按「公司條例」第142條,財政司在100名公司成員或10%股東或股權所有人要求之下,如同時有足夠及合理的理由支持,可以委派調查人員對公司的業務作出調查,並做出報告。

另根據第143條,財政司亦可據法庭的指令,或公司的特別決議(由75%或以上的股東所作的決議),作成調查的決定。如在這兩種情況以外,財政司亦可自行決定調查,一般是在下列情況出現之時:

(一)公司對債權人有詐騙行為;

(二)公司有詐騙或非法的活動;

(三)公司的行為對成員構成損害、詐騙或非法活動;

(四)公司的管理人員涉及詐騙、或對成員有行為不當(Misconduct)的行為;

(五)公司成員被拒絕得到他們應得的公司活動資料。

財政司委派的調查員進行調查時,依法有權要求公司出示任何文件及資料,以協助調查,亦具有向裁判司申請搜查及進入公司地址進行調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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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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