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主權生人權還是人權生主權

張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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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訊】我承認有主權高於人權的觀點,也認為他們的理論可以自圓其說;條件是必須站在專制統治者立場上以專制觀點進行論述,也就是必須承認這是專制獨裁者的理論。我認為人權高於主權有理,那是我基於民主觀點和理念去判定問題。我以下的論述是在對方承認民主理論(不管他是真是假)基礎上展開的;並用自由民主人權觀點對專制的主權高於人權提出批駁;特別是駁議其用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包裝的主權高於人權的專制歪理謬論。

主權人權高低的爭論是民主與專制兩種意識型態爭絕爭論中的一個分點。這個爭論涉及很多方面,我想從多個方面進行探析。爭論中提到比較多的是主權的來源;從主權來源先後判定主權高於人權還是人權高於主權。

其一。主權是祖宗遺產論

一種主權高於人權的理論是“主權是祖先留給子孫即現在人民的遺產…它怎麼不先於現在這個國家人民的“人權”?”意義是主權它是祖先遺留下來的,所以主權先於現代人;而人權是歸屬於居住於固定國家的現代人,既然現代人低於主權,其人權也就必然低於主權;由是推導出“主權高於人權”結論,確立。

主權是祖宗遺產是隨意創新的理論。此說何解?

甚麼是主權?主權就是一種對固定地域、人民、或個人所施展的自主自決、至高無上、排他性的絕對政治權威。

你說土地文化財產是宗祖遺留下來的,尚可;你說一種“權威”的主權是祖宗的遺產就有可疑了。你問一下中華民國,她的權威是不是愛新覺羅家族留贈的遺產?你問一下毛胡紅朝政權,它的權威是國民黨政權留贈的遺產?科素沃的主權是鐵托遺產?1777年—1884年,我的一位客家同鄉羅芳伯到不是“中華民族”的別民族土地上建立一個蘭芳大統制共和國,不知道這個共和國主權是哪個個祖宗留贈的?

主權不是祖宗遺產,所以它不是先於現代人,也不是先於現代人的人權。以之推導出的主權高於人權不成立,是偽論。主權是某朝代人在某固定地區創建的事物。如果由某一人或某一小幫人所建,這個主權是屬於他(們)的私產,這就是專制制度。他(們)認為自己高於民眾,順理成章判定他們的主權高於民眾的人權。事實上,在專制制度裡,主權是一個可以被掠奪的對象;誰把主權搶到手,主權就是他的私產,誰就是皇帝、書記、主席、總統…在它手裡的主權是用來管治臣民和壓迫掠奪民眾的工具。他們對盜權、搶權、偷權行為的辯解是主權是神(歷史規律)授予他的,是永恆的;這永恆的權威當然先於民,高於民之權的人權。所有專制統治者都必定把主權神聖化、圖騰化(即是把自己神聖化),神聖化的統治者及其主權哪能不高於被他統治的民眾和民眾的人權?這就是我在開頭時說的:「主權高於人權的觀點,也認為他們的理論可以自圓其說」的理由。

但是,這些持這類觀點的主權高於人權論者沒有勇氣承認是站在專制統治者立場持專制獨裁者觀點的理論;千方百計想把它包裝為民主理論。民主政治認定主權在民,“權由民授”,先有民、先有民之人權,然後才由民授權組成體現主權的政府;人權高於由他們授予的主權是理所當然。請問,既然是主權由民所授,主權高於人權怎能自圓其說?還能不成為謬論?

如果政權是由眾人創建的,這可能是一種民主制度。在民主制度裡,理所當然主權是民眾授予的;人權高於主權是邏輯的必然和現實的需要。

其二。法律定義公民論

這種理論是“先有國家主權,後才有公民”。這個理論意圖用法律觀點確立國家主權先於公民的順序;然後順理成章推導出主權先於人權,再順理成章推導出主權高於人權。但是,這是混淆概念和違背邏輯的東西。

為此,我們先釐清一些概念開始。

公民。公民就是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承擔義務和享有相應政治經濟社會權利的自然人。也可以簡單地說公民是指在一國或一地的合法居民。國家。國家就是固定地區居民所組成的共同體;它需要以法定的政權形式體現;它對外和對內關係表現出主權的功能。再擴充一下,可以加上它擁有官僚機構、法院、和軍警等維護和行使權力的工具等內容。

由這兩個概念可否推出“先有國家主權,後才有公民”的結論?

主權高於人權論者理由是:既然公民是根據國法律規範承擔義務和享有相應政治經濟社會權利的人,不是分明先有國家法律後有公民嗎?若以民主制度來說,這個推論是錯誤的。

我先舉一個具有普遍性又具典型性的實例。美國憲法1787年在費城的誕生,生效(即有了法律意義上的公民);到1789年依憲法選出華盛頓為美國第一任總統,國家才成立。如果鑽一下牛角尖,美國公民比國家(主權)早出生兩年,大兩歲。請問,怎麼會有比兒子小兩歲的父親?合理的說法是法律同時規定國家(主權)和公民(人權),即國家公民是同時出現的,國家與公民是一件事物的兩個方面。把同時出現的一件事物的兩個方面說成其中一個(國家、主權)在先,是因,另一個(公民、人權)在後是果。這是邏輯混亂。

國家是由公民組成的。當一個區域的公民死光了,這個區域內所建立的具體的國家及其抽象的主權就消失無蹤。但是,當一個國家亡了,例如陷入無政府狀態其間,其主權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其作為公民的實體個人仍然存在,其某些人權(例如生存權、財產權等等)仍存在;至於有多大保障是另一回事。從這個角度看,必須有公民才有國家,沒有國家公民實體仍存在,所以,公民比國家重要,公民重於國家,人權重於(高於)主權。

這是從民主國家來說的,不包括專制國家。有理論認為專制國家無公民,這和專制國家無人權是一致的。所以專制國家應爭論的不是主權人權高低問題,而是人權有與無或有多少的問題。

再舉一個“先有國家主權,後才有公民”強詞奪理的實例來談談。

08憲章有這麼一句話:「我們本著負責任與建設性的公民精神對國家政制、公民權利與社會發展諸方面提出如下具體主張…」這句話被主權高於人權論者強詞奪理為:「據他們自己介紹,他們的身份是“負責任與建設性的公民精神”和“責任感和使命感的中國公民”。不先有國家主權,何來劉曉波、王軍濤、胡平幾百名“中國公民”?」──人家說的是“本著公民精神”,一到主權高於人權論者口裡就變成“公民身份”了!這種概念大挪移方法,真得人驚。一個假設例子;有一個叫做《改良智庫》組織邀請客人到其會議上發言。客人說:「我們本著負責任與建設性的和改良精神對你們提出如下意見…」有人抓住這句話說:「據客人自己介紹,他的身份是“負責任與建設性的改良精神”和“責任感和使命感的改良智庫成員”,讀了真是令人哭笑不得。

可以總結一下了。到底是主權生人權還是人權生主權?
從專制立場觀點來說,國家先於臣民,主權先於人權,主權高於人權。
從民主立場觀點來看,個人先於國家,人權先於主權,人權高於主權。

2008/12/28
(博訊北京時間2008年12月29日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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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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