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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網路勸募 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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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8日電)歲末又是送暖時節,台中縣政府提醒募款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如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傳勸募活動,須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許可。

縣府社會處指出,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僅限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勸募團體要辦理勸募活動,必須在活動前21天備妥勸募計畫書等證明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許可。如果勸募活動跨縣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社會處表示,勸募活動如只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傳,僅須向所在地的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許可。

勸募活動未經許可經制止仍不遵從,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等,經再制止仍不遵從,得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募集發票、二手光碟片、廢電池等行為,因勸募的東西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不屬公益勸募條例規範的財物範圍,不受公益勸募條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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