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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清標公費喝花酒案 高院更二審判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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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十二日電)立法委員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期間,涉嫌運用公費招待他人到酒店喝花酒。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更二審宣判,仍認定顏清標利用職務詐財及持有槍枝,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現任台中縣議長張清堂同案被判刑八年四個月。兩人還能上訴。

依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顏清標於1998年十月至2000年十二月擔任台中縣議長期間,與當時的副議長張清堂與主任秘書蔡文雄,運用台中縣議會的公費,招待他人到台中地區的多家酒店喝花酒,但把大額費用化為多筆小額費用,並以「便餐」名義報帳。

顏清標等人辯稱依據相關規定行事,且獲得會計部門認可,否認有詐財犯行。

不過,這起案件在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及台中高分院二審及更一審時,都判決顏清標等人有罪。台中高分院今天更二審宣判,認定顏清標連續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新台幣二千零五十五萬五千一百零二元,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六年;另外,他亦有無故持有衝鋒槍與手槍的犯行,判刑三年六個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褫奪公權六年,比前一次判決縮短二年。

同案的張清堂及蔡文雄也被認定與顏清標共同詐財,分別判刑八年四個月、八年二個月,兩人都褫奪公權六年。三人須連帶追繳詐取的二千多萬元,發還給台中縣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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