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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賣場買到標示不明食品 男子求償勝訴獲賠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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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訊】(據中廣新聞陳鳳如報導)一名洪姓男子在某家大賣場購買兩份糯米腸,不過他認為產品外包裝上標籤的標示加工日期和有效日期,已經遭到塗改變更,於是一狀告上法院,向大賣場和製造廠商求償,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洪姓男子勝訴,可以獲得總計新台幣八十五元的賠償。案件還可以繼續上訴。

這名洪姓男子在起訴時主張,他在某家大賣場,以每份四十九元的價格買了兩份糯米腸,不過他認為產品外包裝上標籤標示的加工和有效日期遭到塗改變更,而且和大賣場網站宣傳的「當產品保存期限只剩下六分之一或三天就視為過期,賣場會將它下架」的公告不符,導致他不敢拆封使用,向大賣場反映後仍然沒有獲得結果,洪姓男子於是打民事官司向大賣場和製造糯米腸的廠商求償新台幣九十九元,並且要求登報道歉,不過,大賣場則主張,他們並非擅自塗改商品保存期限,產品也送鑑定並沒有問題,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大賣場販賣沒有正確標示的食品給消費者,已經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至於製造糯米腸的廠商在將商品運送到商場後,已經無法控管商場之後黏貼的標籤,因此減輕製造廠商的賠償責任,最後台北地院判決大賣場和製造廠商要分別賠償給洪姓男子新台幣六十五元和二十元,不過並不需要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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