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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研發替代役費用可全額適用投資抵減

2008-02-13 19:07 中港台時間|02-13 06: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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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電)研發替代役制度將從今年起實施,由於公司部分費用是上繳內政部,再由內政部發放給役男,這部分費用是否可適用研發支出的投資抵減?財政部賦稅署今天指出,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繳納研發費用,可全額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

財政部指出,內政部推動實施「研發替代役制度」是為了達成「兵役公平性、待遇合理性、法源完整性」目的,在研發替代役制度下,用人單位(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繳納研究發展費。

不過,由於現行的「公司研發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並未包括上述的這項費用,因此,業者反映這部分支出費用是否可適用研發投資抵減?

財政部官員指出,會同經濟部專案認定,公司依法向內政部繳納的研發費,可全額認定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的投資抵減優惠的研究與發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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