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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研发替代役费用可全额适用投资抵减

2008-02-13 19:07 中港台时间|02-13 06:1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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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三日电)研发替代役制度将从今年起实施,由于公司部分费用是上缴内政部,再由内政部发放给役男,这部分费用是否可适用研发支出的投资抵减?财政部赋税署今天指出,公司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缴纳研发费用,可全额适用研发支出投资抵减。

财政部指出,内政部推动实施“研发替代役制度”是为了达成“兵役公平性、待遇合理性、法源完整性”目的,在研发替代役制度下,用人单位(公司)依替代役实施条例第60条之1第1项规定,应向主管机关(内政部)缴纳研究发展费。

不过,由于现行的“公司研发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并未包括上述的这项费用,因此,业者反映这部分支出费用是否可适用研发投资抵减?

财政部官员指出,会同经济部专案认定,公司依法向内政部缴纳的研发费,可全额认定适用促进产业升级条例规定的投资抵减优惠的研究与发展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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