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基金會辦活動收取費用 應課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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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發現有部分基金會舉辦體驗營收取費用,但未繳納營業稅。基金會對外舉辦國內、外冬、夏令營收取活動費用,已屬營業稅法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範圍,應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不因屬財團法人或設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基金會對外舉辦國內、外冬、夏令營收取活動費用,已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課稅範圍,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不因屬財團法人或設立的宗旨是非以營利為目的,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如未依法辦理者,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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