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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基金会办活动收取费用 应课营业税

2008-02-14 19:05 中港台时间|02-14 06: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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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发现有部分基金会举办体验营收取费用,但未缴纳营业税。基金会对外举办国内、外冬、夏令营收取活动费用,已属营业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劳务课税范围,应办理营业登记、开立统一发票及自动报缴营业税等,不因属财团法人或设立宗旨非以营利为目的,免征营业税。

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营业税法规定课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

基金会对外举办国内、外冬、夏令营收取活动费用,已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或劳务课税范围,应依营业税法第28条、第32条、第35条及税捐稽征机关管理营利事业会计账簿凭证办法第21条规定办理,不因属财团法人或设立的宗旨是非以营利为目的,免征营业税。

国税局指出,如未依法办理者,查获后除补征税款外,并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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