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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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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十一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列礦災及森林火災為災害種類外,還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機關得於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勸告或強制除去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的設備物件,這項草案也明定各級政府機關權責事項。

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由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包括:第二條增列「礦災」、「森林火災」為災害種類;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增列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對於災害應變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的設備或物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除去這些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處置。

行政院所提的修法說明指稱,颱風豪雨過境時,常有貨櫃、枯木、重機械等阻滯河道水流,造成洪水漫流,民國九十年納莉颱風造成汐止、大台北地區淹水就是一例,因此增列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讓相關機關得以採行勸告或強制移除貨櫃、重機械、廢棄物等必要措施。

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的強制處分權限與範圍,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宣示、發布及執行;劃定警戒區域;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等。

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如果人民因為上述的處分或強制措施而遭受財產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若是可歸責於人民的事由,則不在此限。損失補償從知道有損失時算起,兩年內提出請求,但如果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就不得提出補償請求。

另外,修正草案也新增第三十七條之一,災害發生導致聯絡災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

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之二規定,各級政府為安置災民或進行災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同樣不受區域計畫法等限制。

過去重大災害發生時,各級政府對於執行救災經費的負擔曾有疑義,因此,這項修正草案也新增第四十三條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災後復原重建經費時,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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