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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律師公會費用 不得列報事務所業務費用

2008-04-14 18:38 中港台時間|04-14 06: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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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查核發現,有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將加入律師公會繳付的公會費,列報事務所執行業務費用,因此,遭剔除補稅。國稅局指出,律師事務所聘僱的律師加入律師公會所繳付的公會費,屬個人費用,不得列報為事務所執行業務費用。

國稅局指出,律師事務所聘僱的律師加入律師公會應繳公會費,不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及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所規範的執行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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