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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律师公会费用 不得列报事务所业务费用

2008-04-14 18:38 中港台时间|04-14 06:0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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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查核发现,有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将加入律师公会缴付的公会费,列报事务所执行业务费用,因此,遭剔除补税。国税局指出,律师事务所聘雇的律师加入律师公会所缴付的公会费,属个人费用,不得列报为事务所执行业务费用。

国税局指出,律师事务所聘雇的律师加入律师公会应缴公会费,不属于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2类及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14条所规范的执行业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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