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譴責中共重判胡佳

港團促中共兌現申奧承諾 國際記者聯會籲釋放胡佳

【大紀元4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林怡、李真香港報導)北京著名維權人士胡佳星期四(3日)遭中共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誣衊判刑3年半,剝奪政治權利1年。總部位於香港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強烈譴責中共利用法庭打壓異己,要求中共兌現其改善人權的申奧承諾。國際記者聯會亦譴責中共判胡佳入獄,並要求中共撤銷對胡佳的判刑。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主席何俊仁強烈譴責中共當局的行徑,他表示胡佳長期以來不斷披露中國內地人權的狀況以及社會的黑暗面,中共對其重判再次顯示其壓制一切反對聲音的獨裁本質。

何俊仁說:「因為今日中國(中共)政府為了維護其專制統治,它害怕恐懼外界知道真相,所以它要掩住胡佳的口,不讓他說話。通過壓逼胡佳要他恐懼、要他閉口。同時殺雞儆猴,告訴其他人,如果你不斷向國際社會披露一些不利於國家(中共)形象的以及所謂影響社會和諧的訊息,都會受到同樣的法律制裁,這表示它們決不手軟,對這些會批評中共政府的聲音都會完全加以打壓。」


胡佳(右)和北京著名維權律師高智晟。高律師因為法輪功三度致公開信給胡溫等中共領導人,以及協助上訪民眾打官司,而於去年遭中共誣判5年後獲緩刑,但至今下落不明。(大紀元資料圖片)

何俊仁並批評中共一貫將法庭作為其政治工具打壓異己:「今日在中國法庭不是獨立的機構,換句話說,中國的法庭不像西方國家享有司法獨立和有真正獨立的司法審判權,法庭很多時候受到政治行政的干預,甚至法律成為執政者一個政治行政的工具和打壓異見人士的工具。所以依法辦事變成是,中國(中共)政府將法律變成一個統治和打壓不同政見人士的一個政治工具;所以它利用這個工具,來處理一些它想處理的人,這個都可以叫『依法辦事』。」

因此,何俊仁認為目前大陸的維權律師已經無法透過法律得到公正的判決:「大家知道在法庭裏面根本就沒有希望,是個死胡同。我相信一個法官還沒有出來的時候,從頭到尾沒聽律師講話,沒聽證供,已經有了指示,怎麼裁決,甚至可能判多少年已經有了答案,我絕對有理由相信是這樣。」

何俊仁不排除中共在臨近奧運時,將胡佳等異見人士作為政治籌碼,要求國際社會支持北京奧運。

他說:「它們可能一方面將他關押,另一方面,如果奧運期間國際上的壓力一路一路增加,它們未必不會給他(胡佳)假釋,放鬆壓力。它會多些籌碼跟國際社會交換和磋商,到時候變成它可以將一些著名的政治犯釋放,致使外國的政要可以很驕傲的跟人家說,我已經努力透過同中國(中共)政府的對話,逼使中國政府能夠改善一些人權的狀況,所以他們可以名正言順的參加奧運的開幕禮,以及支持奧運的活動。」

不過,何俊仁表示,中共當局欲藉北京奧運鞏固其統治地位的目的難以奏效:「大家知道共產黨(政權)不是經過選舉產生的,它沒有統治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它希望透過國際形象的提升,由外轉內,加強其在國家領導的地位,但是發覺國際社對其如此迫害自己的人民感到忿怒,和加以譴責的話,就算你奧運成功,只是某一方面成功,你的領導人在國際社會的眼中,其地位難以得到尊重。」

他還表示,關注組將聯同其它國際團體,向中共施壓要求其兌現改善人權的申辦奧運承諾。

另外,國際記者聯會譴責中共判處胡佳入獄。國際記者聯會亞太區總幹事積琪蓮.柏克(Jacqueline Park)表示,北京第一中級法院根據定義含糊的控罪判處胡佳入獄,此舉更彰顯中共政權沒有遵守申奧承諾,意圖制止或禁止人民表達異見聲音。國際記者聯會要求中共政權撤銷胡佳的判刑。

積琪蓮.柏克又指,從胡佳及其他人士因表達獨立意見而被判入獄,或中共驅趕在拉薩採訪的香港及外國記者,以及禁止他們進入西藏及其它藏族聚居的地區採訪的事件中,證明中共准予海外傳媒有自由採訪的承諾,根本是空談。國際社會必須要以強硬態度,促使中共承認國際人權標準中包括表達自由及新聞自由。


胡佳和妻子曾金燕(胡佳提供)

現年35歲的胡佳,去年12月27日被扣押至今年1月29日,方正式被中共控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被指在2006年8月至2007年10月,向美國註冊的中文網站「博訊」,就國家體制、民主及維權事宜發表評論或接受海外媒體訪問而遭受指控。胡佳發表上述評論時,一直受到當局家居監視和竊聽。

法院外,有逾百名市民及記者聚集,他們均不獲准進入庭內聽取判決。

胡佳的妻子曾金燕指出,胡佳表示不願上訴,但代表律師李方平則指,有關問題尚未決定。

需獨力照顧數個月大女兒的曾金燕說,自從胡佳被拘捕後,她至今一直被當局家居軟禁,而胡佳自2006年起至今,已喪失自由超過600天之久,所以應該現在立即釋放他。 

今年1月6日,超過1百名國內人士,包括維權律師、作家及維權人士致公開信予中共人大,要求修訂現行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們認為現有法例踐踏每名市民言論自由的權利。根據中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條:「每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均享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及示威自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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