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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C:國外企業登錄興櫃 即日起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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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胡薏文台北五日電)國外企業以原股來台登錄興櫃,櫃檯買賣中心今天宣布正式啟動!櫃買中心副總經理寧國輝表示,相關配套法案已正式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自即日起實施,預定最快年底或明年年初,將有首家國外企業登錄興櫃,明年底前國外企業登錄興櫃目標為10到20家。

金管會 3月間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二三計畫」,櫃買中心為配合這項計畫,積極推動國外企業以原股來台申請登錄興櫃及申請第一上櫃,相關配套自即日起實施,同時登錄興櫃交易滿 6個月後,將可申請第一上櫃。

櫃買中心預定 6月間,針對這項國外企業登錄興櫃及上櫃案,赴海外舉辦說明會。

寧國輝表示,國外企業申請登錄興櫃前,必須先與二家券商簽約進行輔導,金管會 3月間釋出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計畫後,即有海外企業與櫃買中心、券商洽詢,因此預估如果進行順利,最快可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即有國外企業登錄興櫃掛牌。

櫃買中心表示,國外企業於興櫃市場交易採新台幣計價,與本國興櫃交易的差異,在於受理自然人客戶初次委託買賣國外企業興櫃股票時,基於風險考量,須先確認該客戶已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 3個月以上,且有委託買賣成交10筆以上之紀錄,以確保其具備一定投資經驗及能力,且於興櫃風險預告書增訂提醒投資人買賣國外企業股票應注意之風險事宜,並指派業務人員說明股票性質及可能風險。

由於櫃買中心原則不赴國外進行實地查核,為考量未來監理作業需求,要求外國發行人承諾,於必要時需應櫃買中心要求委託指定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櫃買中心指定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櫃買中心,且同意負擔相關費用。

另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國外企業來台登錄興櫃法規,原則上比照國內現行興櫃之相關規定,並為保障國內股東之權益,至少應指定一名居住或登記於我國境內的訴訟及非訟代理人,且有關股東權益保護重要事項,應增訂於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內,以確保股東權行使無虞。

且外國發行人需承諾遵守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政策規定,如因興櫃股票櫃檯買賣契約所發生的紛爭,須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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