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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颱風車泡水 停車場判賠

借停個人停車位 車損仍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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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目前停車場場景。(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攝 )

【大紀元7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颱風天車子停在有管理的停車場,仍成為泡水車,可否請求賠償?高等法院最近做出一件確定判決,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停車場有疏失就要賠償,就算個人停車位讓給他人停放發生車輛泡水,停車場一樣要賠。

法界指出,業者負有管理維護之責,除非出現特殊的大洪災,否則有管理的停車場若淹水,通常情況下多會被認定涉有過失。

法院依此宣判謝尚賢等人的民事求償案勝訴,但考量車輛折舊問題,只判准謝某可獲賠十二萬多元,另一輛綜科公司的公司車輛因價位高,獲賠一百三十萬元定讞。

被告亞太公司:尊重司法判決

敗訴的亞太整合國際公司,總經理特助李先生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公司正研究評估是否還要繼續經營;勝訴的謝某已搬離,謝母表示停車位已出售。

本案地下停車場位在台北市民生東路四段五十五巷,由亞太公司經營,約四十五個車位,原告謝尚賢、綜科公司是向擁有停車位的親友借車位停放使用。

判決指出,九十三年9月11日海馬颱風侵台,停車場管理員下班時未關水閘門,大雨流入地下室淹水,原告車輛成了泡水車,謝某主張修車花了二十四萬多元,綜科則把車賣掉,主張損失一百五十五萬元,另要求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亞太表示,停車場僅供人停車,與車位使用人沒有委任關係,原告也沒向其承租車位,不適用消保法,而且這是天災,深夜大雨,車主未把車輛開走,自己也有疏失等。

高院更一審宣判指出,亞太經營停車場,屬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須符合現有科技、專業水準的安全性,除未關水閘門造成車輛滅頂,公司過去也告知車主,豪大雨將關閉水閘門以維安全,因此有過失。

因消保法保護對象包括第三者,謝尚賢、綜科公司雖非車位擁有人,也非承租者,亞太仍須賠償。至於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規定只准直接消費者能夠請求,故未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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