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在挑戰憲法和法律

焦作市「工商聯」法定代表人劉蘭生、代理人仝德利抗拒法院生效判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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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訊】按語:河南省焦作市政協統戰部下屬工商業聯合會法人代表劉蘭生及辦公室主任仝德利對焦作市勞動局仲裁委裁決不服依法起訴,立案判決後又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中院,二審終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沒再申請再審,訴訟程序走完了全過程。

走完訴訟全過程的公民、法人及其社會組織應依法執行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的。但劉蘭生及仝德利抗拒執行法院判決。這樣,其政治思想與具體行為就挑戰了國家憲法和法律!對此挑戰,國家機器如果忍讓、遷就或寬容這種政治挑戰與行為,那後果必然是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統一遭到破壞以致踐踏,並且還會進一步導致各自為政,各行其是與分裂國家,形成地方諸侯,佔山為王的混亂世界!
有鑒於此,請關注法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劉蘭生、仝德利們繼續依法抗法意味著什麼?

一、敬告

黨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全國人大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國務院總理;
新華社、人民日報、人民政協報、工人日報、中國婦女報、法制日報、監察日報、人民法院報、河南日報、大河報、焦作日報;中組部、統戰部;河南省委、省組織部、省統戰部、焦作市委、市組織部、統戰部;新華網、人民網、中央電台、新浪網、雅虎網……

二、憲法給中國勞動者的退休權利被剝奪

我叫張香玲,女,現年65歲(1943年生),漢族,中學文化,原河南焦作市羊毛衫廠成衣車間主任(以工代干),15年前我該退休,但組織上將我人事檔案遺失,誤我至今。

2003年春,我在工商經濟開發公司已去世的經理王培亮家裏找到了我的人事檔案。經上訪焦作市委、市府信訪局,批轉市勞動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責令市工商經濟開發公司上級市工商業聯合會(下稱「工商聯」)向勞動部門給我申辦退休手續。但工商聯不服仲裁裁決「焦勞仲案字(2005)134號」而依法起訴至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原告工商聯敗訴後,工商聯不服上訴,二審中院開庭審理,以(2007)焦民終字第16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2006)解民初字第37號民事原判決。

二審終審判決原文如下: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張香玲原係市羊毛衫廠職工,該廠又系開發公司的下屬單位,工商聯作為開發公司的主管單位,在開發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歇業後,其作為主管部門應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債權債務等相關事宜進行清算,以及對人員的安置工作。因此原判並無不當,工商聯的上訴理由不足,其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判決並無不當,應於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附一審原判共計三項:

(一)、駁回焦作市工商聯合會的起訴請求;

(二)、焦作市工商聯合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成立市工商經濟開發公司清算組,並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張香玲退休,及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三)、焦作市工商聯合會於本裁判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負責保管張香玲檔案。

三、依靠勞動者俸祿供養生命的焦作市工商聯官吏劉蘭生、仝德利者,公然藐視正義判決,對抗憲法和法律

國家以勞動者的血汗錢養活官吏,是讓他們依照憲法和法律為國出力,為民辦事的。而面前的劉、仝兩官吏對抗憲法與法律,實施抗拒國家機器審判機關的正確判決而拒絕糾錯,那國家和人民供養他們幹什麼?!

劉、仝官員拒絕自覺上述判決所列法定義務後,法院依法實施了強制執行措施,罰其款三萬元,劉、仝二位責任官員拒絕交付後,法院依法查封了焦作市工商聯的銀行帳號,這是法人工商聯感到花銷勞動者血汗錢不方便了,就怪罪法院執法封了它的銀行帳號,就倚權抗法再行誣告法院封了它的銀行帳號!——知道沒錢花不好過了?那我張香玲已經十五年不獲一分退休金好過了麼?!?!

如果說你這抗法官吏就得用勞動者血汗錢供養你們,那我們這些勞動者自己用自己勞動的積累資金來自己養活自己享受的權利與資金為何被剝奪?!

不要意味我們勞動者離了你抗法官吏就不能生活了,請明白瞭解:人類社會原初就不是一個固有官吏的社會!

張香玲
二OO八年七月一日於北京(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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