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日常生活法律問答之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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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1日訊】(編者按:本欄作者為Richard M. Alderman,目前任職休大,是法律系的教授。社區華人以及新來的移民往往對於美國人的日常生活不甚了解,對於每天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感到迷惑和困擾。本報今後將陸續刊登他的專欄,以饗讀者。有興趣的讀者可訪問他的網站:www.peopleslawyer.net。)

車子收回并不代表債務了結

問:我無法負擔欠下的買車錢。一位朋友告訴我,如果我退還車子,我就不用付更多的錢。另一位說,即使我還車,我依舊欠下沒有付完的部分。退還車子之後,真正發生的會是什麼呢?

答:實際上,你的兩位朋友都不對。不管車子是自動退回還是被收回,結果是一樣的。拿到車子後,債主通常會安排出售,可能是私下賣車或開一次拍賣會,視情況而定。賣掉後,就拿所得的收入來抵消你的債務。那時會有三個可能。第一,收入和你欠下的相等。那麼你就不欠錢。第二,所得的錢超過你的欠款。假如是這樣,債主留下和你的債相等的錢,把多餘的錢還給你。第三,也是最可能發生的,是賣出的錢比你欠的少。在這種情況之下,收入拿來抵債,不夠的你要補上。

舉例說,假定你欠$12,000。車子拍賣的價錢是 $8,000,拿來抵債後你還欠下$4,000,債主就可以向你索討$4,000。歸根結底,除非車子的價格和你的債務相等或超過你的債,否則你還是要付賬的。

問:我寄給討債公司一張支票,用來還債。討債公司退回支票,說我只還一部分,它不接受。法律難道沒有規定討債公司必須刪掉一部分債務,因為是它自己拒絕收錢嗎?

答:討債公司拒絕收錢使我吃驚,但是沒有法律規定它必須接受一部分欠款。討債公司或債權人不必接受比你借款合約上所訂的更少的錢。如果你提議給予較少的債款,債權人可以接受或拒絕。如果拒絕,你依舊欠債權人債款的總數。

問:我和妻子租房子住。我們搬進去的時候簽了一年的租約,8月底到期。上月我們口頭和房東約定再住一年,每月增加$75元租金。沒有書面簽約。同時我們夫妻已經決定要買房子。我的問題是,我們受口頭約定拘束嗎?還是我們可以在8月底搬出去?

答:牽涉到土地的合約是少部分需要有書面證明的合約類型之一。例如買或租房子,口頭合約可能不具約束力。然而,如果口頭上約定的租房期限是一年之內,就有約束力。具你所說,我認為你與你的房東訂的租約有效力,你不能因為買了房子就撤銷它。我建議你和房東商討一下,找出一個可以不用繼續付錢就搬走的方法。比方,房東收你一個月的房租就讓你搬家之類。

問:如果替一位喪失自理能力的人指定一位監護人,那麼具有永久授權書的人有什麼權力呢?監護人可以撤銷永久授權書嗎?

答:不需要撤銷。監護人的指定自動終止授權書給予的任何權力。

問:我最近看到一個有“DBA”字母的生意。什麼意思呢?

答: “DBA”的意思是“doing business as” ,就像化名一樣。例如,我開一家鞋店,店名是 “Richard’s Shoes”,我就會是Richard Alderman, DBA “Richard’s Shoes”。我應該指出,按照法律,一個“DBA”不像一家公司或合夥,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例如你控告我的鞋店時,你控告的就是我,不僅是店。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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