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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禁見被告律見錄音 台法務部:2/5起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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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3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654號解釋,認定羈押法規定羈押禁見被告與律師律見時全程錄音屬違憲。法務部晚間表示,將通令各看守所2月5日起停止對羈押禁見被告律見時的錄音或記錄。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長王清峰去年12月3日已指示成立矯正法規研修專案小組,預訂2個月內完成羈押法修正草案,預訂在農曆年後的2月6日舉辦跨部會研商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正草案會議,廣納各界意見,建構更周全的刑事矯正法制,以符合保障人權的理念。

為配合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4號解釋,法務部今天已經函請各機關自2月5日起,就偵查中羈押禁見的被告律見時不監聽、錄音等記錄。

法務部也會函請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轉知所屬各級法院,未來看守所除經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4條但書及第105條第3、4項規定,指揮對被告接見辯護人時為監聽、錄音或記錄者外,看守所也不會再於被告接見辯護人時辦理上述措施。

不過法務部強調,如果被告與律師見面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與檢察官仍得以書面載明,就個案對被告接見律師時監聽、錄音或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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