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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英照:大法官釋憲 曾遇4次重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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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司法院長賴英照昨天到總統府作憲法專題報告,賴英照在報告中透露,大法官會議釋憲六十年來,曾遭遇四次重大波折,立法院、行政院和國民大會因不滿釋憲結果,多次延宕修法,還修法限縮大法官職權、任期及待遇。

司法院指出,這是廿年來,首度有司法院長以大法官身分進總統府演講,賴英照昨天參加中樞慶祝行憲暨總統府月會的講題是「守護憲法,保障人權」。

根據賴英照報告內容,行政機關抗拒大法官釋憲意旨,最久曾經拖了二十年才落實改進,這就是釋字第八十六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當時的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不應隸屬司法行政部(現在的法務部 ),應回歸審判系統,但直到一九八○年7月1日,才落實這項審檢分隸釋憲案。

但依賴英照觀察,更強烈的反彈,則是來自立法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定,國民大會和監察院與立法院併列國會地位,立法院對此極為不滿,隔年制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限縮大法官釋憲功能,規定釋憲範圍僅限憲法條文,且將釋憲門檻提高。

另外,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宣示國民大會延任案無效後,國大隔月(2000年4月 )馬上修憲,將大法官任期從九年縮為八年,且不得連任,還規定非法官轉任的大法官,不適用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的規定。

至於與人權關係密切的違警罰法,一九八○年11月公布的釋字第一六六號解釋,認定警察拘留、罰役民眾的規定違憲,但行政機關拒不修法,十年後,大法官再度宣告違憲,並宣告隔年7月失效,社會秩序維護法才在一九九一年6月制定公布,取代違警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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