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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官未解釋 當街拉客賣淫、皮條客 仍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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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歷年來大法官釋憲,對未在聲請釋憲範圍,卻做出解釋者不在少數,大法官還會「一併提醒」行政機關另作適法處分,但大法官這次僅認定社維法處罰陪宿者牴觸憲法平等權,對同法條第一項第二款只罰「站壁」和「皮條客」規定卻視而不見,罰娼不罰嫖爭議依然未解,徒增警方執法困擾。

*罰不罰爭議未解*

司法院解釋,提出聲請釋憲的宜蘭地院法官,未一併要求大法官就 「站壁、皮條客處罰條款」進行解釋。「站壁、皮條客處罰條款」規定為公共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應予最高三萬元罰鍰、最多拘留三天的處罰。

在目前「罰娼不罰嫖」法令之下,警方取締私娼姦宿,主要是靠證人的自白、指認,咬出與私娼完成「留宿姦宿」的事實,未來修法若傾向「娼嫖皆罰」,嫖客願為證人的誘因大減,辦案難度恐將大增。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萬華警分局一名刑事警官認為,基層員警可能轉個方向辦案,揚棄在房門外「站哨」等待性交易完成的現行主流辦案模式,轉而專攻取締當街拉客的私娼,等男女談好價碼就提前逮人。

*收買線民當嫖客*

這樣能防杜警方釣魚嗎?恰恰相反,私娼們一致認為「只會變本加厲」,私娼阿雪就說,有些懶一點的員警,常花三百至五百元收買線民,讓線民充當嫖客向她們詢價,問完價格剛要上樓,員警就現身抓人,她說,就算未來要罰嫖客,未遂犯也無從罰起,「警察到時候只能用這招來衝績效了」。

萬華警分局劉姓員警從性產業觀點分析,倘若嫖客也要挨罰,嫖客為免於被逮,勢必為尋求「更安全的性交易」轉向有組織的應召站以求解脫,勢將衝擊站壁私娼生意,「私娼會更不好做」。

現今警方勸嫖客指證私娼的方法,第一招往往就是「嫖妓不犯法,免罰錢、免拘留,有什麼好怕的」,員警說,這招很管用。

但也常有「有情有義」的恩客,因疼惜曾同床溫存的枕邊人而不願作證,這時警方往往會使出「通知你家人來分局協助查證」,家有妻小的嫖客怕老婆知悉,大多繳械全都招了,訊後警方還會安慰嫖客「嫖妓不會留下前科」。

老娼為生存挨罰 法官認為不合理

〔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楊宜敏/宜蘭報導〕提出釋憲案的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都說,當初只是單純認為法令有違憲疑慮;大法官會議在不到半年就做出解釋,林俊廷坦言有點訝異,但樂見這樣的結果。

不過,大法官會議釋憲結果,只認定「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卻未認定究竟要兩者都罰,還是都不罰,楊坤樵認為與他的期待有落差,但還算正面。至於應該「罰娼也罰嫖」,或者是「兩者都不罰」,林俊廷說那是立法院的事。

林俊廷以賭博罪為例,無論是做莊或賭客,都同樣得接受處罰,性交易同樣是兩人以上共同行為,現行「罰娼不罰嫖」的法令違背平等原則。

林俊廷說,從事性交易者絕大部分是兩種人,一種是年輕貌美,希望透過性交易牟取暴利,屬於個人價值觀層面;另一種是為生活所迫,大多是四、五十歲以上中年婦人,這兩種都不可能因為法令而改變她們的行為,卻因為立法者道德價值觀,讓她們的行為不被允許。

楊坤樵則說,他三年前來到宜蘭,經常接獲警方移送年紀頗大的娼妓,嫖妓者也多為年紀較長者,跟台北普遍比較年輕的情況大不相同,她們幾乎都迫於無奈,只能下海出賣肉體為生,罰娼不罰嫖的作法,並無法遏阻這種現象。他認為禁不了,與其繼續地下化,不如讓它浮上檯面,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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