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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師遭解職 申訴期擬納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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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初審通過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案,教師申訴期間公、私校年資,在回復教職後,可以合併計算為退休年資。

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今天審議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潘孟安等所提出的「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修正草案」等5項修正案。

管碧玲表示,為貫徹大法官釋字第301號釋憲案精神,對教師因學校不當解職,而導致年資中斷者,在回復教職後,教師申訴期間的公私立年資,應併計為退休年資,應明文規定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當中。

管碧玲解釋,現行許多個案因為學校用民、刑法的判決,無法落實行政救濟的基本精神,她舉例,有教師因為被控性侵,但法院判無罪,校方不願計算教師停職間的年資。當事教師再提訴訟,但法院判學校勝訴,因私校有聘請教師權利。

立委與教育部協商達成共識,任職年資部分條文修改為「教師遭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令規定提起申訴或訴願,經評議決定或訴願決定回復聘任關係者之申訴或訴願期間之學校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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