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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董監酬金揭露 97年度財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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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31日電)金管會擬修法規,明訂保險業若資本適足率低於200%,或最近 2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或經要求增資但未依所提計畫完成增資,須強制揭露董監事及總經理酬金,自97年度財報適用。

繼針對經營績效不佳的銀行、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後,金融業「反肥貓」條款擴及保險業。金管會預告研擬修正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明訂保險業強制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條件。

金管會說,保險業若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或經金管會檢查調整後資本適足率低於200%,或最近2年度連續稅後虧損,或經金管會要求增資,但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增資,須個別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酬金。

公開發行股票保險業若最近年度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所規定的成數連續達3個月以上,也應個別揭露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此外,保險業若最近年度任 3個月份董事或監察人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應揭露平均設質比率大於50%的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

金管會表示,這項規定預計自97年度財務報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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