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巴黎名店不等於法國製造

黃覺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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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訊】大家都應當知道,若然一件貨品之上載有虛假的商品說明,那是會觸犯〈商品說明條例〉。我們購買貴價物品之時,也往往會加上一些產地來源的形容詞,例如「法國貨」、「美國貨」、「日本貨」等等,以示貨品是有高品質。香港人也明白,就是「香港製造」的成衣產品,也曾經是外國人心目之中的高價貨,有品質保證的標誌,絕不失禮。

  但今時今日,地球已經一體化,在甚麼地方製造,是不是最重要?例如最暢銷的美國球鞋大家都知道是在巴西製造,而今天的中國有「世界工廠」的美譽,很多世界名牌貨品的生產地方是在中國。一件法國名牌的恤衫,不說明在甚麼地方製造,但只標明「巴黎」二字,算是觸犯了〈商品說明條例〉嗎?

HKSAR V SUNAN Industries Ltd & Anor [2008] 2HKC 125

  這是一件刑事案件,被告從中國內地入口一批1200件上面標示著「Daniel Hechter, Paris」的襯衫,被告被指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有關的標籤被指誤導消費者產品是來自法國巴黎所製造。這是一個法律問題,還是只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問題?一個在香港的一般購物者,會否因為標籤上的巴黎Paris字眼,就會將襯衫當成是在法國製造,亦因而被誤導嗎?裁判官的判決是被告的罪名不成立。政府於是到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

  法律觀點與事實的確認都在同一點上,就是一個普通的購物者或顧客(Shopper),在沒有甚麼專門知識的情況下,會否認為衣服上的標籤,是正在指示出生產襯衫的來源地。法庭認為沒有香港的陪審員(假設有陪審員的審理情況下,而陪審員代表一般人的見解,因為陪審員亦是來自一般人)會合理地認同情況是這樣。

  今時今日,法官認為很多外國牌子是在中國製造的情況,已是一種常識。有關的標籤可能會帶來剎那間的初步錯覺(Fleeting First Impression),以為是法國製造,但這不等於已經傳達了一個不正確的事實,只要花時間想一想,顧客就會明白標籤上所指的是時裝店(Fashion House)是在巴黎,而非在巴黎製造,所以亦不構成誤導。在香港購物的遊客,亦應會有同樣的認知,不易被誤導。

  法官親自檢視這批襯衫的樣本,認為品質一流,明顯不會與市面上小店所售的假冒次貨混為一式。這批是典型與及保守的悠閒裝(Smart Casual),只會在悠閒店出售,價錢為六百港元左右一件。

  時代已變,商品的設計與質量已經不會與生產的地方掛鉤。合理的香港顧客亦是不會有這樣的預期。襯衫的標籤(Hechter Daniel)只代表設計與品質,生產的地方是沒有所謂的.

  控方特別指出一點,香港有很多平價的旅遊團,參加者可能知識與教育水平不高,因而受誤導。法官極為懷疑這一情況的可能性,但就算有,這些顧客同樣不是以產地作為購買與不買的考慮。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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