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巴黎名店不等于法国制造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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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7日讯】大家都应当知道,若然一件货品之上载有虚假的商品说明,那是会触犯〈商品说明条例〉。我们购买贵价物品之时,也往往会加上一些产地来源的形容词,例如“法国货”、“美国货”、“日本货”等等,以示货品是有高品质。香港人也明白,就是“香港制造”的成衣产品,也曾经是外国人心目之中的高价货,有品质保证的标志,绝不失礼。

  但今时今日,地球已经一体化,在什么地方制造,是不是最重要?例如最畅销的美国球鞋大家都知道是在巴西制造,而今天的中国有“世界工厂”的美誉,很多世界名牌货品的生产地方是在中国。一件法国名牌的恤衫,不说明在什么地方制造,但只标明“巴黎”二字,算是触犯了〈商品说明条例〉吗?

HKSAR V SUNAN Industries Ltd & Anor [2008] 2HKC 125

  这是一件刑事案件,被告从中国内地入口一批1200件上面标示着“Daniel Hechter, Paris”的衬衫,被告被指违反〈商品说明条例〉,有关的标签被指误导消费者产品是来自法国巴黎所制造。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只是一个简单的事实问题?一个在香港的一般购物者,会否因为标签上的巴黎Paris字眼,就会将衬衫当成是在法国制造,亦因而被误导吗?裁判官的判决是被告的罪名不成立。政府于是到高等法院原讼庭上诉。

  法律观点与事实的确认都在同一点上,就是一个普通的购物者或顾客(Shopper),在没有什么专门知识的情况下,会否认为衣服上的标签,是正在指示出生产衬衫的来源地。法庭认为没有香港的陪审员(假设有陪审员的审理情况下,而陪审员代表一般人的见解,因为陪审员亦是来自一般人)会合理地认同情况是这样。

  今时今日,法官认为很多外国牌子是在中国制造的情况,已是一种常识。有关的标签可能会带来刹那间的初步错觉(Fleeting First Impression),以为是法国制造,但这不等于已经传达了一个不正确的事实,只要花时间想一想,顾客就会明白标签上所指的是时装店(Fashion House)是在巴黎,而非在巴黎制造,所以亦不构成误导。在香港购物的游客,亦应会有同样的认知,不易被误导。

  法官亲自检视这批衬衫的样本,认为品质一流,明显不会与市面上小店所售的假冒次货混为一式。这批是典型与及保守的悠闲装(Smart Casual),只会在悠闲店出售,价钱为六百港元左右一件。

  时代已变,商品的设计与质量已经不会与生产的地方挂钩。合理的香港顾客亦是不会有这样的预期。衬衫的标签(Hechter Daniel)只代表设计与品质,生产的地方是没有所谓的.

  控方特别指出一点,香港有很多平价的旅游团,参加者可能知识与教育水平不高,因而受误导。法官极为怀疑这一情况的可能性,但就算有,这些顾客同样不是以产地作为购买与不买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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