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九巴毋须为乘客受伤负责?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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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9日讯】前星期介绍过所谓占用者(Occupier)对访客(Visitor)有小心不令他受伤害的责任(Duty of Care),并介绍就算对不合法的入侵者特别是小童一样有责。常识告诉我们,如果占用者是商业机构例如是巴士公司,对方单是访者特别是顾客有小心的责任,是无可争议的。

  但现实是偏偏有一个最新的案例,巴士公司对乘客的责任竟然是十分轻松,换言之,乘客在巴士上受伤,只是阁下的不幸,若然想指控巴士公司没有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引致阁下受伤进而索偿,原来绝不容易,笔者认为这件在高院原讼庭的新案例绝不理想。最后的情况是在6月10日上诉庭已拒绝了事主的上诉,相信已是最后的结果。

Wat Kwing Lok V Kowloon Motor Bus Co [2008] 1 HKC 168

  在02年10月12日,原告人在下午7:55 pm登上被告九巴的巴士,他登上的是由将军澳宝林站(总站)开出后的第一站。原告人登上巴士的上层,正在行往巴士尾部的时间,他踩到一个圆桶型的干电池,身往下跌,后脑着地不省人事。他受的伤非常严重,是终生残废。

  巴士为九巴所拥有,巴士上的空间被告人为占用者,有小心的责任,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问题在于被告人对受害的原告人而言,是否要负上法律所要求的疏忽责任。

  法庭接受的一些证据显示,在两、三名乘客曾经登上巴士的上层并坐在尾部,有一位乘客曾经听到一些物件滚动的声音。

  法庭并聆听了巴士上的清洁制度及检查制度。当巴士从车厂开出之前(Depot),及在总站的情况。每天从上午八时到下午五时,清洁工人会清巴士当巴士回到总部之时。五时后清洁工人下班,巴士司机就负责保持车厢的清洁,但司机做的只是捡走胶袋、胶樽及玻璃樽、报纸等物件,他们是不会检视或清洁椅子底部的地方,而清洁工当然是会全面清洁车厢的。

  在事件中的司机作供时表示,在巴士于6时45分回到总部时,他检视过座位及车厢内的地板,并无发现有电池之类的物品。他关上车门吃晚饭,之后他再检查一次也没有发现电池。

  法庭认为司机没有任何疏忽的假定,尤其是他没有知道亦不能合理地要求他知道车上一定有不明来历的物件。

  单单是意外的发生,本身不能假设疏忽的存在。事件无疑问是一次不常见的事件。受害人无法证明电池是在司机检查之时已经存在,亦无法证明这是被告人的错误,引致他的受伤。

  上诉庭拒绝批准受害人的上诉原因,除了技术上的延误(因受害者申请法援)之外,观点与原讼庭差不远,认为原告受害人胜诉的机会不大。

  事件令人遗憾之余,还令人想到其他问题。九龙巴士公司作为上市年挣过亿的大公司,为何不为乘客购买包括这类不寻常意外的保险?作为受伤乘客的公用事业机构,对这个在巴士上发生的不幸事故,难道不可以对受害者更慷慨一些?

  看来受害者到法庭求助是找错了地方,他应该找社运团体或是政客帮助他,更为有效。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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