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证监会有权强制回答问题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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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2日讯】大家也许有一些印象,就是证监会与廉政公署在查案的权力上有一些共同的地方,似乎是权力很大。情况大概是这样,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及 184条,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之中,有权经由通告(notice)传召及强制被接见者(interview)回答问,拒绝回答问题或是给予错误的答案皆是犯法的事。

下述的案件中,申请人官先生正是收到这一通告,告诉官先生他正在被调查与证券虚假交易(false trading)及股票价格控制(stock price rigging)或是市场操控(stock market manipulation)的刑事罪行。他被要求在指定的日期及地点出席并回答问题。官先生申请司法复核,指证监会这样做是违反〈人权法〉条例,是无效。

Koon Wing Yee V Securities and Future Commission [2008] 1 HKC 240

官先生申请的理据,是人权法第12条保证了在刑事案件的进行过程之中,被告人有权保持缄默,不用作证或回答或供认任何针对他的刑事指控。〈人权法〉亦保证有公平而独立的聆讯(hearing),聆讯由中立的法庭内进行。

这一原则也是普通法制内的缄默权原则,若然阁下是被告人或是被调查的人,控方在法庭之内,或是调查人员在调查的过程之中,都无权要疑犯回答一些对疑犯不利而最终可能令疑犯入罪的问题。我们见电影中执法人员经常要背读一句话:“唔系是必要你答,你答的话可能用作呈堂证供”,就是这个道理。

法庭结果拒绝了官先生的司法复核申请。这是否说他没有法律上的缄默权力呢?自然也不是,法庭只是认为他的申请是过早了吧(pre-mature)。

证监会作为辩方指出,本案涉及的指控,即是违反人权法中的缄默权及“市场不当行为审裁处”(Market Misconduct Tribunal)是否一个中立的法庭,问题根本尚未出现。

辩方指出三种可能性。

(一) 调查的结果可能是无人被检控。
(二) 刑事程序可能针对官先生也可能是针对其他人。
(三) 市场不当行为审裁处的聆讯可以是针对官先生也可以是针对其他人士。

法庭认为在现阶段官先生根本并未被检控(Charged)任何罪行,而审裁处也可能永不需要开庭,所以〈人权法〉中所保障的权益并未曾出现,并不需引用。

案件清楚解决了法理上证监会的特有调查权是没有问题的。当然,若然有问题可能令到被调查者入罪,按普通法或人权法,疑犯的缄默权利还是一样的。案件还有一旁及的争议,就是证监会可否录影会面的过程,法庭认为是当然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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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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