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雇员旧痛新伤 雇主有责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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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7日讯】在有关疏忽的普通法原则之中,有一基本理念,所有读法律的学生都一定熟知,就是说你要为你所找到的受害者负责,(take your victim as you find him),意思是若然有人因为毁坏了小心的责任(Duty of Care)而引致他人受伤之时,而受伤的人原本有伤患,第二度的受伤会令原本的伤患加深,引致重伤的后果之时,令受害者第二度受伤的人,要负起全部的后果。这个原则放在雇佣关系之中时,同样有效。

下面是一件在终审庭作了最后裁决的案例,这自然是一件影响深远的案件:

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2006] HKCFA 27

受害人为货车的送货工人,1997年他从货车上跌下来后造成左边臀部受创,而他先前已患有臀部缺血性坏死症,那是同样因为一次意外而受伤骨折,左边股骨及臀部受创。在经过深切治疗三年之后,他回到工作岗位,但很快被解雇,因为他连做轻度劳动的工作也不能,他从此再也不能就业。

他的健康再继续恶化,他的缺血性坏死症也许可以经髋骨的移植手术得以改善。但法官认为这可能已经不相关,一来手术费用昂贵,费用可能并不包括在〈雇员补偿条例〉之内,另在01年一次X光检查显示左边的臀部缺血性坏死症已经扩散到右边臀部,并有整个股骨顶部毁坏的可能。雇员补偿估计委员会的评估,受害人已经永久性失去60%的工作能力。

被告人作为雇主面对受害人的申索的主要答辩理据,是构成伤害的因果关系(causation)有问题。辩方依靠的医学报告指出,受害者的情况虽与三年前因工受伤有关,但完全失去工作能力则与受伤前已存在的伤患,即第一次受伤的事件有关,虽然伤势的恶化与第二次的受伤有关,于是雇主的责任理应减轻。

高院法官拒绝了雇主这一论述,考虑到若不进行新的手术,雇员将会面对100%失去工作能力情况,故法庭以假设受害人失去90%工作能力计算,赔偿金额为一百一十四万左右,并有利息。

案件上诉到上诉庭被驳回,再上诉到终审法院。终审法院5名大法官一致指出,雇员因工受伤的申索,不会因为其原有疾病而受任何影响,期间不会有按比例分担的空间(No Room for Apportionment)。法庭在计算有关工伤的赔偿金额时,只需考虑受伤是否因工作而引起,不需考虑其他因素,亦无需扣除伤者受原有(如果有的话)伤患疾病受损害而引致金额增大的那一部分。

终审法院特别指出,所谓分担赔偿(apportionment)的引用,是不适用于致命的受伤(fatal case)、永久性受伤(permanent case)或永久性失去工作能力(incapacity)的案件。以一个整体的观念看,〈雇员补偿条例〉并无任何所谓分担赔偿的立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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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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