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法律不会强制迫人工作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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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9日讯】上星期讨论了梁洛施与英皇之间的合约纠纷,目的只在借案件的一个故事作为介绍有关的法律常识,并不在于支持哪一方面,这是重要的。法律是先承认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故任何人谈论任何案件,并无问题,但如果评论的行为涉及企图影响法庭的决定,或是陪审团的决定,这就可能构成妨碍司法公正。

简而言之,我可以讨论法律中所谓“合理条款”的定义及案例,但不应该谈及此案之中的情况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因为这样岂不是有干扰法官及陪审员的独立决定之嫌?笔者所以特别强调,正是看见电视的娱乐节目有访问其他演艺人,由这些艺人评论梁洛施的合约是否合理,就算无心亦不曾干扰了法官的专业决定,这也是不恰当的,最少是没有尊重法庭的独立性。

今天的讨论,也是借故事介绍合约法中有关一方被判定违约之时的赔偿或是其他济助(Remedies)。在类似的艺人纠纷案件之中,大家是否发觉大多是和解告终?而和解的意思,是违约的艺人给予前雇主一笔合理的赔偿。而就算不和解,除了花费更多的律师费外,法庭最终亦只会判负方(假设是雇员的艺人)赔偿金钱。绝大多数的情况,法庭不会下令艺人(或是一般的雇员)一定要为前雇主工作,也不易会下令禁止雇员为新雇主工作。何解?

因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只是补偿(compensation)而不是惩罚(punishment)。法庭的工作,只是要违约的一方作合理的赔偿而已。事件背后有什么是是非非,有什么道德上或道义上或人情上的纠纷,法庭是一概不作考虑的。

亦所以,强制迫人工作的命令,除非有极特殊而金钱无法补救的理由,法庭才会下强制令(Specific Performance)或禁止令(Injunction)。强迫别人工作等同奴役(Slavery),当然是现代社会所不容的。

除了不容奴役的理由外,现实上亦令法庭不能下强制令,因为法庭不能代雇主管理一些日常的事情。例如艺人或电台的节目主持人,法庭能强制他/她们尽心工作吗?他们胡乱表演之时,可以告他们藐视法庭的命令吗?有何客观的方法判别他们是否已经尽力工作?常识上也知道这类争论没完没了,早知不可行,法庭就不颁令,而只会叫违约者赔偿算了。

禁止雇员到指定的公司工作又如何(通常是竞争对手)?这是另一范围的法律,本栏也曾经介绍,只要禁止的范围合理及理由充分,法庭可以考虑。但这里面有一原则,就是禁止到别的公司工作的命令,会否变相迫使雇员一定要返回原公司工作?若然会,这就是变相的劳役,基于上面的理由,法庭不会出禁令。

当市场上竞争对手只是有限的一两名之时,禁止雇员为对家工作,就是变相迫使他/她回来工作了。有什么最好的例子?从前本地只有两家电视台之时,不准到对家工作,你还可以当电视艺员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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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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