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串谋订定虚假股票贸易活动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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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1日讯】股票买卖活动无可否认已经是经济发展最重要一环。监管机构如交易所或证监会所着眼的,是所有交易都是真确反映证券在市场应有的价值,而非一些虚假的、人为的价值,这就是俗称造市的活动。这些活动的影响是深远的,不单影响了市场活动的公正性,亦影响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一件有名的案件反映了这问题,就是毛玉萍串谋诈骗及串谋订定虚假股票贸易活动的案件。案件涉及两个指控,被定罪及判监四个月。去年案件上诉到上诉庭,其中一项指控获撤销,但另一项维持。参考上诉庭的法律理据,对同类案件会有很大指导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V毛玉萍及其他人 [2007] 1 HKC 225

案情指毛安排制造一间上市公司Shanghai Land Holdings ltd.的股票在02及03年间有虚假的活跃交易记录。毛的手法是典型的,她大量利用他人股票户口买卖公司的股票,于是表面上有大量买卖,维持在某一股价水平,但股票的所谓最终利益(Beneficial Interest),是她本人,从无改变,这是法例上引致犯法的行为。

02及03年两次串谋诈骗事件手法相近,毛玉萍设法维持股票于某一水平,否则她要依一项借贷的协议补付金钱予中国银行。中国银行曾安排贷款21亿元给予毛所拥有的公司,用以收购上述的上市地产公司,而一批上市公司的股票因而交予中国银行作抵押。(这就是为何当股价下挫时,抵押不足而毛按协议要补款)

我们集中看法律上的观点问,上诉得值的一项指控是这样的,被告无疑是制造了虚假活跃的买卖记录,引诱了(induce)准投资者(potential Investors)买卖该地产公司的股票,但原审法官定罪的基础,是说意图在本案中不重要(Intention),所有控之需要举证者是有经济损失的风险(Risk of Economic Loss),而市场的投资者承受了这一风险。控方的意见是毛玉萍主观上理解(Subjective Realization)这风险的存在。

上诉庭不能同意,指出诈骗外间的需要有指定的意图(Specific Intention),控方未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证明这一点。假设若然被告有某一行为,诈骗必然会发生,就算客观上如是,但不足以入罪。上诉庭直指原审法官假设一些事实是不当(not proper)。

第二项指控是诈骗了中国银行,却是成立的。上诉庭指串谋者所设计的行为如果成功,这是说高股价可避免被告履行银行贷款协议的责任,亦侵害了银行的利益,这是大家都清楚知道的。原审法官指有关的行为已经可以入罪,不需再有特别的意图,整体性的效果及意图(overall effect and intent)是清楚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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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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