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诱使他人毁约有民事责任

黄觉岸

人气 3
标签:

【大纪元5月16日讯】连续讲了关于梁洛施与英皇娱乐的合约纠纷案,都是就报导出来的事件,向大家介绍合约法里同类情况中法庭一般的处理手法。可是,如果在类似案件中,合约一方因为背后有人诱使他毁约,那个黑手有没有法律责任呢?

当然,笔者无意推测任何东西,也不是怀疑或认为背后的人在本案有什么影响,只是介绍在涉及毁约的案件中,一个已经较少人提起的法律问题,即是上面提过的“诱使合约毁坏”(inducement of breach of contract)。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一个较古旧的案例:Lumley v Gye [1843] All ER Rep 208。原告人拥有一所剧院,与一位叫做Wagner的女歌手签了合同,承诺在某期间为剧院表演歌唱。可是在合约期完之前一段时间,被告人接触这位女歌手,并且怂恿和诱使她借词缺席表演。果然女歌手真的听被告人说,找些理由拒绝演出,直到合约期完结。当然,剧院因此要更改节目,蒙受损失,亦之所以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大家可能会奇怪,明明违约的是女歌手,难道背后那个黑手也有事?判决的确如此。法庭认为,女歌手违反合约不履行演出承诺,招致原告人损失,固然有其法律责任。可是,既然有证据指出她的违约行为乃受被告人唆使,那么显然易见被告人确实侵害了原告人的权益,在民事侵权的框架下,当然亦有其法律责任了,所以他也要赔偿原告人的损失。

我们要注意,判词中用的字眼范围十分广阔,在案中被告人明显对原告人有恶意取向,故意诱使女歌手违约而伤害了原告人,而女歌手的确因其指使而立心不良地(maliciously)或者错误地(wrongfully)诱使女歌手违反合约,那么控诉便成立,亦有法律责任。可以说,只要确有其事,而对原告人构成伤害或损失,法庭不理会女歌手违约时的想法如何,也会有相同判决。

所以,每当要“高薪挖角”时,务必要和原雇主谈清楚条件,确保大家都不会追究法律责任才好;一句话,做人做事必须均均真真。如果又要挖角又要悭钱,就千万别到处声张,甚至愚不可及到公开地讲一些“招积”的说话,需知道民事官司只求原告一方提出理据,通过可能性检验,让法庭考虑过有关事件和证供后觉得事情确有发生便行。

现在的人醒目得多,大多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之后,便皆封口不提,以免说漏了一字让人捉住大做文章,影响法庭上争取权益。可能正因如此,这个民事侵权案件原则已为许多人(特别是法律学生)遗忘。但无论如何,旧案例只要未被宣告无效(overrule),便仍然是一个有效的法律原则(remains a good law),还是不要冒险好。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经济法律】串谋订定虚假股票贸易活动
【经济法律】陪审团审案非权利
【经济法律】离职雇员要支付内部培训费吗?
【香港经济法律】破产债权人不能有不公平的优惠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