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法律】破产债权人不能有不公平的优惠

黄觉岸

人气 6
标签:

【大纪元2月29日讯】无论公司或个人,破产固然是不幸事件,这类不幸不单是对个人或公司而言,也是对他们的债权人而言。但不幸之中,法律还是有公平的要求,这就是说不希望有一些债权人会有比其他债权人有更不幸的苦况。

破产是一门复杂的法律,这非本文所能介绍详尽,但有一基本的原则,就是债权人能按法律的原则公平地分配破产者可供他们分配的金钱及财产。这一公平的分配由一破产管理官负责处理。

问题往往出在破产令之前,破产者还是有全权处理财产,在明知自己因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终要破产,而会出于自私的理由先偿还自己亲朋的债务,从而令到有所谓不公平的优惠(unfair preference)情况出现,破产官就有责任将这些优先了的还款从个别债权人讨回,重新加以分配,以下是一件典型的案例,说明这类不公平优惠的情况。

Trustees of Property of Hau Po Man [2005] 2 HKLRD 262

破产管理者依据〈破产条例〉第50条,指称破产者向有联系人士(associate)转授(transfer)财产,这转授被指称属不公平优惠,要求追还。

破产者是一名牙医,被指称享有优惠者是他的妹妹及妹夫,他们均为牙医的债权人。

在二千年三月,妹妹借给破产者一百五十万元,应在九月偿还,由于牙医无法偿还,妹夫曾经到牙医的医务所多次,并发生激烈争吵,甚而吓怕了一些病人,不再看病提早离去。十二月,妹妹写信给牙医,表示不希望事情发展到大家无法再做亲戚,结果发生了三次财产转移事件:

(一) 十二月尾,医生转移了一些公司股份给妹妹,价值50万。

(二) 01年4月,转移了一架车给妹夫,价值20万。01年6月,医生的主要债权人书面要求他偿还债项共一千七百万。

(三)01年7月,医生在赎回的保险金额(redeemed insurance)之中,拨还了65万元给予妹妹。
上诉庭的结论,只有第三项的有关保险金65万的转移,是一项不公平的优惠,要交换给破产管理官再分配。第一及第二项不算不公平的转移。分别在于这是在主要债权人要求之前,医生的动机不是不公平转移,是不想亲戚关系受损所以还款。

由于亲戚在法律上属有联系人士,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由于破产的可能已经出现,财产转移被假设会对有联系人士有不公平优惠,答辩人(妹妹)无法反驳(rebut)这一假设,款项因而被裁定要交还。

==============================================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相关新闻
【经济法律】毁三亿合约 赔偿一百元
【经济法律】折扣价售卖香烟犯法?
【经济法律】不供公积金是否有“合理辩解”?
【经济法律】代通知金是否需双方协议?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