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代通知金是否需双方协议?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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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8日讯】法例有规定,无论雇主或雇员任何一方皆可以代通知金的工资(wages in lieu of Notice)立刻结束雇佣关系,而工资在〈雇佣条例〉中的定义,包括雇主就以下日子支付的款项:雇员放取的产假、休息日、病假日、假日或年假;雇员在雇主同意下放取的假期;雇员不获雇主提供工作的正常工作日;雇员因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缺勤的日子,而根据〈雇佣补偿条例〉雇员是会就该日子获付补偿的。

〈雇佣条例〉亦列明,在以代通知金终止合约的情况下,合约任何一方如同意付给对方(by agreeing to pay to the other party)一笔将在该期间内通常需付给雇员工资的日数乘以款额所得的款项,就算合乎法例的要求,可以立刻终止合约。

无论是法例及常识,这似乎都不算是复杂的事情,正是勉强无幸福,雇员另有高就之时,很小见到雇主会以法律行动阻止,特别是当雇主及雇员皆为专业的律师之时,兴讼更无必要,但偏偏高院的上诉庭就有这样一件案件,而且是很新的案件。

两名被告人为年轻的律师,原诉人则是香港一间历史悠久的知名律师行,事件特别引来法律界的关注。

KAO, LEE & YIP V Lau Wing [2007] 4 HKC 86

在双方的雇佣合约之中,被告人被要求辞职时要给予雇主三个月的通知期。在05年8月被告人准备终止合约关系,他们给予雇主一个月的通知,及准备给予雇主两个月的薪金作为代通知金。其中一被告人放了一天假期(发出通知之后),雇主拒绝接受通知并到高院起诉雇员违反合约。

高院原讼庭下令将起诉状剔除(struck out),原因指原告并无合理的诉讼理由,而且无聊(Vexatious)。雇主上诉到上诉庭,所持的理由有三点:(一)辞职的通知要双方同意方能生效(bilateral agreement)。(二)年假是否应该包括在通告的期间之内。(三)一个附带的问题,这件案应否取消在上诉庭的程序,因为案件本应是在劳资审裁处审理的。

结果上诉庭3位法官一致驳回上诉:
(一)〈雇佣条例〉之中同意付合对方是简单地指单方面的决定,换转来说,若雇员被解雇,雇员绝对不会有“同意”或“不同意”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这一回事。
(二)法例中假期的原意是雇员同时享有假期及薪金的利益。这是为保障雇员利益而定的法例,并不应该引申于雇员给予通告的情况,而就算引申之时,雇员可以单方面搁置其执行。
(三)附带的问题纯是学理性,当诉辩双方皆同意将案件交由高等法院处理之时,不会再有应否的问题。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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