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0月12日讯】上星期介绍了一件商标的案例,起诉者使用姓氏作为注册商标,法庭认为姓名是较多人使用,较难得到保障。作为一个注册的商标,若有比较有心思及独特的名称,的确较受消费者的注意,而当有别的商家企图鱼目混珠之时,法庭亦较易作出裁决。今天再介绍一件用中文名称作商标而被人借用图利的案件,这次商标持有者轻易胜诉,冒名者要赔偿损失。我们看看诉辩双方的理由,还是十分有趣的。
问问读者们,你们对两个名称的香米是否会觉得是同一品牌的产品?金凤牌,“金凤米”与“顺发唛金凤香米”,或顺发唛金凤特级香米。若然大家也有错觉,以为是同一牌子的香米,那么法官的裁决,也不是离开现实太多了。
在案中,起诉人请了私家侦探到答辩人的店中调查,店员据称亦曾经表示两者是同样的“金凤米”。
原告人自从1947年就入口及分销白米。1980年开始就以“金凤牌”三个中文字(特别设计的字款)作商标登记,1995开始用金凤二字外加一个圆圈的设计作为商标;可以说,金凤二字是一个老牌子的惯用称呼。
答辩人则同样为米商,惯于以“顺发行”的名义行商,在一些米的包装之上则被冠以“顺发唛特级香米”,在一些宣传用的小册子之上,有“金凤香米”的形容。
法律很多时亦只是常识,如果你作为一个普通人认为上述两者的表达会令你觉得混淆或混同。这就初步可以构成侵权。
还是看看辩方的一些争辩理由。被告人说将米称为“金凤”,因为他的前女友称“苏丽凤”而金字只属普通字。这个说法自然有点勉强。
另一理由是两家商号的营运手法有所不同,金凤牌卖米是经主要的超级市场,而顺发行则依赖直销方法,顾客只要订购一百元以上会免费送货,所以顾客不会理会牌子的问题,顾客只会记着“顺发行”的电话热线。
再者,原告人的商标是有艺术设计的标记,这标记不会出现在顺发行的包装上,故消费者是不会混淆的,亦所以不会有侵权的事实发生。
法庭认为,消费者最主要认定的,是金凤这两个字作为唛头。被告人若然使用“金猪”、“玉凤”皆不会出问题。被告人加上“顺发唛”三个字在前面,其实不会为消费者带来清楚的分辨作用,侵权亦所以是真实的事情。
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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