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2日訊】上星期介紹了一件商標的案例,起訴者使用姓氏作為註冊商標,法庭認為姓名是較多人使用,較難得到保障。作為一個註冊的商標,若有比較有心思及獨特的名稱,的確較受消費者的注意,而當有別的商家企圖魚目混珠之時,法庭亦較易作出裁決。今天再介紹一件用中文名稱作商標而被人借用圖利的案件,這次商標持有者輕易勝訴,冒名者要賠償損失。我們看看訴辯雙方的理由,還是十分有趣的。
問問讀者們,你們對兩個名稱的香米是否會覺得是同一品牌的產品?金鳳牌,「金鳳米」與「順發嘜金鳳香米」,或順發嘜金鳳特級香米。若然大家也有錯覺,以為是同一牌子的香米,那麼法官的裁決,也不是離開現實太多了。
在案中,起訴人請了私家偵探到答辯人的店中調查,店員據稱亦曾經表示兩者是同樣的「金鳳米」。
原告人自從1947年就入口及分銷白米。1980年開始就以「金鳳牌」三個中文字(特別設計的字款)作商標登記,1995開始用金鳳二字外加一個圓圈的設計作為商標;可以說,金鳳二字是一個老牌子的慣用稱呼。
答辯人則同樣為米商,慣於以「順發行」的名義行商,在一些米的包裝之上則被冠以「順發嘜特級香米」,在一些宣傳用的小冊子之上,有「金鳳香米」的形容。
法律很多時亦只是常識,如果你作為一個普通人認為上述兩者的表達會令你覺得混淆或混同。這就初步可以構成侵權。
還是看看辯方的一些爭辯理由。被告人說將米稱為「金鳳」,因為他的前女友稱「蘇麗鳳」而金字只屬普通字。這個說法自然有點勉強。
另一理由是兩家商號的營運手法有所不同,金鳳牌賣米是經主要的超級市場,而順發行則依賴直銷方法,顧客只要訂購一百元以上會免費送貨,所以顧客不會理會牌子的問題,顧客只會記著「順發行」的電話熱線。
再者,原告人的商標是有藝術設計的標記,這標記不會出現在順發行的包裝上,故消費者是不會混淆的,亦所以不會有侵權的事實發生。
法庭認為,消費者最主要認定的,是金鳳這兩個字作為嘜頭。被告人若然使用「金豬」、「玉鳳」皆不會出問題。被告人加上「順發嘜」三個字在前面,其實不會為消費者帶來清楚的分辨作用,侵權亦所以是真實的事情。
黃覺岸,前商業法律講師,現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倫敦大學法學士
威爾斯大學法學碩士
香港大學哲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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