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专家证人不需要独立

黄觉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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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讯】第一眼看见本文题目,相信读者会有疑惑,法律不是天天强调客观公正独立的吗?为何证人不必独立?还说明专家证人不必独立?
  
再细心一想,大家自然明白,证人的角色,不是判定是非,而只是协助法庭去判定是非,所以证人是否可靠,才是法庭考虑之所在,而不是证人身份是否独立。
  
所谓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是为常识以外提供专门意见的证人,作用是协助法庭作判决。证人无论专家与否,皆要真诚作供,这是唯一的要求,亦是说证人千万不能说谎,除此以外,证是是否偏帮,有何偏帮程度,这是法庭自行判断的。法庭所考虑的,亦只是常识问题,证人是由控方还是辩方所安排?如此而已。
  
还有一点常识性的问题,所谓专家,法庭是否要求有一定的专业资格?答案也一样出人意外,是不用。专家与否,是常识问题,以常理作判定,法律上没有定义。
  
举例而言,有关黑社会的术语、仪式、物品,由谁人判定?通常是由警队内资深的警员作供,而不会外求,因为就算大学教授也不会比负责有关案件的小警员,对黑社会了解更多也。
  
回到今天的案例,辩方上诉的质疑要点之一,是专家证人来自控方的证监会之内,所以是不独立的专家证人,上诉庭表示这是没有问题的。

Securities and Future Commission V Zou Yishang(邹艺尚)[2007] 3HKC 409
  
上诉人邹艺尚被控以进行虚假的证券交易。这可算是典型的类似事件。上诉人操纵五个股票买卖的户口,由五家不同的证券行负责,其中一家以太太的名义运作,其余四家则以一间公司操控。
  
在不同的时间,上诉人用不同户口买卖达力集团的股票,令到股票有活跃买卖的假像,触犯了前〈证券条例〉中虚假证券买卖(false trading)的条文,因为这样的买卖其实无改变证券持有者的实质利益(no change in beneficial ownership),只人为制造交易的假像。结果上诉人被判阻吓性刑罚,需要入狱四个月。
  
除上述有关专家证人来自证监会是否独立的法律观点以外,尚有其他争议,皆不为上诉法庭接纳。判刑已经充份考虑到被告交易的数量,亦考虑到需要以阻吓性的刑罚以保护香港股市的诚信(integrity)的公众利益考虑,不算过分。原审裁判官判被告要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上诉庭亦认为无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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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觉岸,前商业法律讲师,现为半退休自由人一名
伦敦大学法学士
威尔斯大学法学硕士
香港大学哲学硕士(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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